天热了!百色有人卖空调玩套路骗人大家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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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6 2:12:06 |
近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思林镇某家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5月13日,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黄女士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5台某品牌空调,送货安装后发现不是自己订购空调的款式型号,要求协商处理未果,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销售凭证在品名型号栏内只填写“某某品牌空调、” “1.5匹变频”或“1匹”,未填写所销售空调的款式型号,造成纠纷的发生,涉嫌欺诈消费者。同年5月25日又接到消费者凌某相同内容的投诉举报。
该局通过深入的调查核实,当事人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中在品名型号栏只填写“某某品牌空调”以及在机身编号栏只填写“1.5匹变频”或“1匹”,不如实填写与消费者约定空调的具体指向空调的系列款式规格型号来用于明确约定商品的唯一性,经与某品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函调,查明按当事人购货凭证标明的“某某品牌空调、1.5匹变频或1匹”,可以指向某某品牌空调的多个系列多个型号,型号不同其性能、品质、价格也不同。当事人是应知且明知,却在销售凭证上不如实填写型号规格,隐瞒了所提供的商品性能、品质、价格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田东县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空调、洗衣机等电器时,购买订单凭证(发票)上销售者有法定义务写明生产厂商提供的系列款式型号标准标注,在销售者送货上门或安装时,消费者要对照好型号标准标注是否与购买商品型号相符。避免给不良商家有调换不同系列型号、款式、品质、性能的家电商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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