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魏某合伙承揽亿佳家电公司的安装空调业务。两人受指派一起到房主吴某家安装空调,两人均无安装室外空调资格证。两人将新买的空调安装至一楼后,房主吴某要求将拆下来的旧空调安装至二楼,并约定工钱为200元。何某便叫房主吴某借来梯子以便安装旧空调,房主借来两个木制的梯子。在两人顺着梯子将旧空调往上搬时,何某突然失足摔到地面受伤,治疗花费5万元,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八级。何某即要求亿佳家电公司、魏某和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何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何某与魏某利用技术完成亿佳家电公司售出新空调的安装,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何某与魏某又为吴某安装旧空调,双方又形成新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作为定制人,因该承揽人是受亿佳家电公司的指派而来,其有理由相信亿佳家电公司指派的人员具有安装室外空调的资质,会对借来的工具进行安全性检查,故吴某无需就何某和魏某的资质再进行审查,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亿佳家电公司指派无安装室外空调器资质的何某与魏某进行室外空调器安装作业,存在选任过错,导致了两人与房主吴某有机会形成新的承揽关系,故亿佳家电公司应对这种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与魏某对承揽业务构成合伙关系,何某在从事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损失,合伙人魏某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而何某不具备资质而为他人进行空调安装,且操作过程中存在失误,自身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阳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瑞江科贸公司签订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在工业园区内组建一个新合资公司,但对公司设立中的其余必备事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后因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阳陵金属制品公司以瑞江科贸公司未按约履行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设立合资公司的相关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并赔偿违约金。请问,阳陵金属制品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应履行包括制定或者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筹办公司设立事务,并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等义务。阳陵金属制品公司与瑞江科贸公司在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仅达成了合资设立新公司的意向,对公司设立中的其余必备事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阳陵金属制品公司与瑞江科贸公司也未实际履行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确定公司组织结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义务,故不能认定双方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阳陵金属制品公司与瑞江科贸公司未对新公司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因此,两公司仅达成合资设立公司的意向,并未约定设立公司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因此,阳陵金属制品公司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汪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在超越丰硕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的该公司汽车时与汽车相撞,汪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刘某属于醉酒驾驶,同时也查明,死者汪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也是醉酒驾驶摩托车,最终认定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丰硕公司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汪某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11万元。后保险公司要求丰硕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理赔款。请问,保险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履行垫付义务的范围不限于抢救费用,还应包括除财产损失外的其他损失。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除需要满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三种情况,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之外,其追偿的范围也应限于责任自负、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由于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并且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刘某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又因刘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故该次要责任应由丰硕公司承担,丰硕公司按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
齐某是向阳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制定了学生请假离校的相关规定,要求学生请假时要提供相关医院证明,并写明请假去向。但齐某在请假时并未提交医院证明,也未写明请假的去向,便离开了学校。5天后,齐某班主任才给其父亲打电话,告知齐某已经离校。齐某父亲十分着急,经多方寻找,最终于10天后,从公安部门得知齐某已于离校3天时,投水自杀死亡。齐父认为,向阳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求向阳学校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请问,齐某父亲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齐某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对于擅自离校以及入水危险性和后果应该是能够认知的,且对自身的行为理应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齐某本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学习,但其擅自离校,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由于向阳学校实行的是半军事化管理,制定了学生请假离校的相关规定,但在齐某请假时并未完全依照学校制定的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向阳学校未能及时掌握齐某是否在校的情况,对于齐某离校未归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通知父母,导致齐某脱离了学校和监护人的监管,以致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此,学校在管理上也存在疏忽和过错。由此,齐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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