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9条:诉前达成结算协议一方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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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9条:诉前达成结算协议一方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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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4/26 0:24:56 |
原标题:《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9条:诉前达成结算协议,一方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裁判观点:发包人西藏岗地公司委托有关机构作出《工程进度控制价》后,承包人新疆兵团公司表示认可;同时,新疆兵团公司向西藏岗地公司提交《确认函》,要求西藏岗地公司对于《工程进度控制价》载明的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对此西藏岗地公司在《确认函》上盖章确认。可见,双方对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已经达成协议,西藏岗地公司以其诉讼中不同意该《工程进度控制价》为由申请鉴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的结算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根据结算协议处理涉案纠纷,一方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
达成结算协议,如果启动造价鉴定,意味着推翻结算协议而重新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人民法院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但是结算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的除外。
达成结算协议的方式有:(1)共同签订结算协议,(2)经第三方调解签订结算协议;(3)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无论何种方式,都表明当事人诉前就结算问题达成了终结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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