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姑苏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3]79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相门后庄成套房)》。
1、此次共计征收住宅约42户,建筑面积约274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2、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307元;
3、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按本方案规定的金秋家园、嘉裕花园定销商品房政府审定的销售价计算)的,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4、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相门后庄成套房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相门外后庄3组3楼东单元201室、相门后庄3幢202室、相门后庄6号2幢1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102室、后庄6号2幢103室、相门后庄6号2幢104室、相门后庄6号2幢2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202室、后庄6号2幢203室、相门后庄6号2幢204室、相门后庄6号2幢3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302室、后庄6号2幢303室、后庄6号2幢304室、相门后庄6号2幢4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402室、后庄6号2幢403室、相门后庄6号2幢404室、后庄6号2幢5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502室、相门后庄6号2幢503室、后庄6号2幢504室、后庄6号3幢101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102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103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西104室、相门后庄6号1幢201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202室、后庄6号3幢203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西204室、相门后庄6号1幢301室、后庄6号3幢302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栋303室、后庄6号3幢304室、相门后庄6号3幢401室、后庄6号3幢402室、相门后庄6号1幢403室、后庄6号3幢404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501室、相门后庄6号3幢502室、后庄6号2幢503室、相门后庄2号楼5楼504室(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42户,建筑面积约274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5〕4号)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相门外后庄3组3楼东单元201室、相门后庄3幢202室、相门后庄6号2幢1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102室、后庄6号2幢103室、相门后庄6号2幢104室、相门后庄6号2幢2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202室、后庄6号2幢203室、相门后庄6号2幢204室、相门后庄6号2幢3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302室、后庄6号2幢303室、后庄6号2幢304室、相门后庄6号2幢4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402室、后庄6号2幢403室、相门后庄6号2幢404室、后庄6号2幢501室、相门后庄6号2幢502室、相门后庄6号2幢503室、后庄6号2幢504室、后庄6号3幢101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102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103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西104室、相门后庄6号1幢201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202室、后庄6号3幢203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西204室、相门后庄6号1幢301室、后庄6号3幢302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栋303室、后庄6号3幢304室、相门后庄6号3幢401室、后庄6号3幢402室、相门后庄6号1幢403室、后庄6号3幢404室、相门外后庄三组2幢501室、相门后庄6号3幢502室、后庄6号2幢503室、相门后庄2号楼5楼504室(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42户,建筑面积约274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及本方案规定的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苏住建规〔2012〕8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2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7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延长过渡期限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7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0元,增加后不足2100元的,按2100元发放。
本项目提供长江花园、虎池苑等小区作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按本方案规定的金秋家园、嘉裕花园定销商品房政府审定的销售价计算)的,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申请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按本方案规定的嘉裕花园定销商品房政府审定的销售价计算)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被征收住宅居民同意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结算价格均按照对等原则执行政府审定价格的,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居住保障定销商品房,并享受征收补偿政策中的各类补助和奖励。
(1)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居住保障定销商品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结算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2585元。
(2)本项目可申请的定销商品房为嘉裕花园高层、金秋家园高层等小区定销房源;金秋家园高层定销房源政府审定的销售价为每平方米9400元,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0400元;嘉裕花园高层定销房源政府审定的销售价为每平方米9500元,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0600元;以上价格均不含层次差价。
(1)申请人可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0号)的规定执行。
(2)非原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被征收住宅户(申请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被征收户除外)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可由被征收住宅户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批准后,每户可按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含层次差价)增购10平方米,由被征收住宅户自行购买。
(1)被征收住宅户结算办法。根据被征收住宅户核定的定销商品房购买指标,按照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在被征收住宅户的征收补偿货币总额中,扣除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购房款。扣除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剩余购房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办法按照城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建设单位结算办法。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审定市场价向项目建设单位供应房源,不足政府审定市场价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定销商品房保障的,但又书面申请放弃多余成套定销商品房(不含配送面积)的,可对放弃部分实施货币化回购。该被征收住宅居民户不得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回购价格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定销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回购成套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价格等内容应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货币化回购的被征收住宅居民不得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
对申请购买政府提供定销商品房的非原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被征收住宅户,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验房的,每户奖励人民币94000元。
对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住宅户,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住宅户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在征收奖励期内搬迁的被征收住宅户,不足2100元的,按2100元发放。
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延长过渡期限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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