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延川段)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2023〕127号)的规定,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以下简称延榆高铁)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实施统征,并规定了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为了确保延榆铁路延川段用地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范围: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延川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正式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站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三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项目综合开发用地与正式用地征地统筹考虑,一并联动实施。
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和弃渣场下游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延榆高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的建筑物拆迁量为准)的建筑物及铁路综合开发要求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第二条《土地征收启动预公告》(延政征预发〔2023〕11号)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要自觉按照协议约定交出土地,并将房地产等有关手续交当地土地统征部门备档。
凡在该项建设工程征地范围内有土地租赁关系的,自《土地征收启动预公告》(延政征预发〔2023〕11号)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租赁关系,依法办理补偿手续,交出土地。对违法占用、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处置。
第三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若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土地征收启动预公告》(延政征预发〔2023〕11号)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统征部门提供房地产产权、抵押权等权属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的按正常的征收工作程序处理。
第四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铁路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巡查,杜绝违法修建、抢种、抢栽等违法行为。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或依法予以拆除:
六、纳入国家政策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户所有的应腾旧房自行拆除,不享受补偿。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因工程施工损坏的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给予修复。
第六条自《土地征收启动预公告》(延政征预发〔2023〕11号)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按完成工作量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本次征收工作所涉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本《方案》要求,自觉履行工作、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1.永久用地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川县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延政发〔2021〕1号)标准执行;
2.边角地、夹角地、死角地的数量待路基形成后由土地统征部门会同村委会、镇政府、施工、监理、设计和项目建设等单位共同现场踏勘确认。边角地、夹角地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死角地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延川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延人社发〔2023〕70号)文件执行。
1.临电工程占地补偿标准:电杆每根补偿200元,拉线.临电工程施工和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按照永久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3.临时用地使用补偿标准:使用水浇地按每年每亩3000元,使用川地(旱平地)按每年每亩2200元,使用台地、坝地按每年每亩1600元,使用旱坡地每年每亩1200元,使用林地每年每亩1000元,使用草地每年每亩800元,使用荒山荒坡地每年每亩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规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及安置办法、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2023〕127号)文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依据评估补偿,采取宅基地安置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1.宅基地安置:具备宅基地安置条件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划宅基地;提出安置申请的被征收人须提供户口本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因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7万元/户,由负责实施安置工作的当地政府包干使用;实行集中安置的,“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也可按照建设成本据实核算。自《土地征收启动预公告》(延政征预发〔2023〕11号)发布之日起,存在新分户、迁户等情况的“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不予补助;
2.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不具备宅基地安置条件的或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的,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根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评估补偿报告(含建筑重置成本、安置费用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采取租赁或承包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出具的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评估补偿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延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根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等建构筑物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评估报告,并按照陕自然资函〔2023〕109号、《陕西省省级统一征地项目管理规程(试行)》(陕国土资办发〔2015〕5号)等文件规定第三方审价程序执行,最终补偿费用以审价报告为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奖励以被征迁合法主体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征迁主体建筑面积20%奖励。奖励只针对合法主体建筑面积,附属设施、简易房及院落不参与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阻挠铁路施工建设的,不予奖励。
涉及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参照延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须提供征收时前三年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资料。
搬迁补助费按征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2.活动房、铁皮房:52元-78元/平方米(根据材质、新旧程度具体确定);
“95式”棚(高5米宽9米):钢架3.6万元,墙体3.8万元;“四代棚”(高3.8米宽7米):钢架2.8万元,墙体2.8万元;“三代棚”(3.8米以下):墙体1万元,竹架2000元。坍塌等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不予补偿。
3.水、电、路、排水、操作间、棉被、塑料膜等附属设施和棚内作物按照市场价据实核算补偿。
涉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58.彩钢顶:双层钢架170元/㎡,双层无钢架130元/㎡,单层钢架90元/㎡,单层无钢架60元/㎡;
63.标准饮水井(直径0.8米以上,深度大于10米):2500元—3500元∕口;
64.简易饮水井(直径0.6米以上,深度小于10米):1500元—2000元/口;
(3)水利灌溉设施:渗灌3000元/亩;滴灌400元/亩;水龙头(包括供水管)500元/个;水表坑500元/个;自来水管10元/米。
11.食用菌棒:正在出菇菌棒8元/棒,失去出菇能力的废弃菌棒0.5元/棒(清运费)。
板蓝根(小):2000元/亩;板蓝根(大):4000元/亩;牛膀子:4000元/亩;穿地龙:8000元/亩;五倍子:11000元/亩;牡丹:12000元/亩;黄苓:18000元/亩;柴胡:18000元/亩;山芋肉:24000元/亩;天麻:28000元/亩;人参:30000元/亩。
4.蔬菜:2400元/亩。本方案中未涉及的附着物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依据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压覆矿产资源等征收补偿,由土地统征部门按照特殊补偿事项程序办理,最终补偿费用以第三方审价结果为准。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土地统征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给予补偿。
被征地村组存在地界纠纷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及土地组卷报批工作开展。
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和铁路建设的配合工作。铁路建设工程涉及的经发、自然资源、信访、林业、水利、电力、生态环境、文物、交通、公安、广电、通讯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务于铁路建设大局和土地组卷报批,严格执行已批复的防洪、水土保持、地震安全、地质灾害等评价报告,积极配合做好铁路建设和土地组卷报批工作;防洪、水土保持、地震安全等相关评价报告确须修订的,由原设计单位予以补充修订,以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和土地组卷报批顺利推进。
征收补偿费用统一由土地统征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征收部门要根据核实的征收补偿费用将款项拨付至乡财政所,由乡财政所负责直接兑现到村、组和或产权人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占压、抵顶、扣减补偿款。
铁路建设工程征收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除上述所列的收费项目外,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本《方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项目、超标准收费。
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地拆迁及铁路施工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三)拒绝配合、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的,辱骂、殴打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拒不签订补偿协议,并阻扰铁路施工建设的,辱骂、殴打铁路施工人员施工建设的。
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和奖励资金,并由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夯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确保项目征收工作加快推进。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建设工程征收和环境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征收工作进展缓慢,建设环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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