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王女士订了三台空调,每台的价格为3550元,并且还付了650元的定金。然而到了安装的时候,店家却要每台涨价100元,王女士觉得很不合理,于是拒绝补钱,而店家也拒绝给王女士安装。
王女的新房正在搞装修,于是她就去店里看空调,最后选定了三台格力,总价为10650元。
不过店家说当天没有货,需要过两天才给王女士安装,而王女士觉得时间也来得及,于是就答应了,并且还交了650元的定金。
可是过了两天后,店家并没有联系王女士说安装空调的事情。而王女士以为是对方给忘记了,于是就主动给店家发信息,但是对方却一直都没有回。
直到两个星期后,店家才回复王女士说现在的空调已经涨价了,需要每台再交100元钱,如果王女士同意的话,他们就马上给王女士安装。
可是王女士觉得,自己已经交了650元的定金,双方已经形成了合约,店家就没有再涨价的说法。
于是,双方为此一直没有协商好,而王女士的空调也一直没有安装,店家可以拖得起时间,可是王女士却拖不起,这导致了她的装修进度无法跟进。
可是当调解员和王女士再次来到店里的时候,却没有看到当初卖给自己空调的老板娘,而是只看到老板。
老板说自己并不知情,一切都是由自己老婆经手办理的,并且他还告诉调解员说:空调的价格随时都在变动,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涨价,不过卖价始终是跟着进价涨走,要不然他们就会亏本。
不过调解员也说道:你们当初既然收了王女士650月的定金,就说明你们认同了每台以3550元卖给王女士,而现在却因为你们进价变了就要涨价,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
这时老板娘也打来电话,说明了他们的苦衷,毕竟空调的利润不大,如果按照当初的价格卖出,他们肯定会亏本的。
后来王女士也理解对方,愿意各自退一步,每台多付50元,而另外50元由店家自行承担。
老板也当着调解员的面表了态,既然已经卖出去了,即使亏10000元钱他也认了,所以不需要王女士再补钱,货一到就立马给王女士安装。
事情虽然圆满解决了,但是前后却拖了近半个月的时间,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从法律上讲,只要交了定金,店家就没有理由再涨价,因为当初交定金的目的就是锁定当时的价格。如果店家进货价涨了,就要给王女士涨价,那么当初交定金的意义又何在呢?
并且,店家做生意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他们完全可以预见到这种事情的发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交定金的时候,给王女士说明一下,给个浮动的区间价不就可以了吗?
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事件中,老板娘和老板的做法不一样,老板娘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再履行合同义务,愿意退还王女士定金,这种情况,王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
而老板的做法却是,既然已经按照3550元的价格卖出去了,即使自己亏钱,也会按照原来的价格给王女士安装,这种属于继续履行合约,可以不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
其实,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很多时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办。
所以,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变成合同的,就如王女士所说的,各退一步,各承担50元的损失。
不过老板最后并没有让王女士补钱,大家说,这有可能是调解员在的原因,但不管怎么样,店家既然愿意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那是最好不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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