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中央空调不制热 市民过两年才想起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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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5 13: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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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赵女士3年前买了一栋写字楼里的两间房,打通后用来搞经营,没想到冬天中央空调不制热,屋里冻得待不住人,而生意也难以维系,于是关了张。赵女士将房子出租,签了一年合同,结果租户还差一季度没到期就被冻走了,房租也没交。
天津北方网讯:市民赵女士3年前买了一栋写字楼里的两间房,打通后用来搞经营,没想到冬天中央空调不制热,屋里冻得待不住人,而生意也难以维系,于是关了张。赵女士将房子出租,签了一年合同,结果租户还差一季度没到期就被冻走了,房租也没交。赵女士很恼火,从第一个冬天就开始找开发商,可开发商拖来拖去,一直没给修。赵女士一怒之下拒绝交物业费,还曾被物业公司断电处理。直到半年前,赵女士才想到通过诉讼解决,于是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律师接手此案时认为难度非常大,可以说是一个“死案”。其一,因为赵女士入住早已超过两年,而且开发商交房日期还要早,对方很可能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抗辩,这一点对原告相当不利;其二,空调不制热不是导致房屋租不出去的必然原因,如果对方以此抗辩,拒绝赔偿房屋租不出去的损失,也对原告很不利。不过,卢彦民是个不服输的人,他不相信这个案子没有办法。一般的案子,律师接手后最快的当天就会立案,而这个案子两个月后才起诉,这两个月的时间卢彦民没闲着,一直帮委托人找证据和法律依据。虽然赵女士称以前多次找开发商、物业公司讨说法,可都是口头的,没有证据。为此,卢彦民指点赵女士给开发商、物业公司打电话讨说法,同时把电话进行录音,形成证据,同时还找出曾经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关于恢复供电等的协议之类的书证。
一切准备就绪,卢彦民为赵女士写好诉状,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果然如卢彦民推断,二被告拿出上述两点抗辩理由。原告方拿出一系列证据,驳斥被告的抗辩。同时,卢彦民当庭发表有理有利的代理意见,为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赵女士35000元,物业公司酌情赔偿5000元,同时判决开发商将赵女士房屋的中央空调修复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怠于履行判决,半年后,赵女士再次起诉,因为有了前面的胜诉判决,所以这次顺利胜诉,又得到35000元赔偿。目前,中央空调已经修好。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自接收涉诉房屋后,于当年冬天发现中央空调存在问题,依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及涉诉楼宇质量保证书的约定,该中央空调系统尚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因此,原告主张开发商对其所购买的房屋内的中央空调进行维修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恢复供电协议表明存在断电情况,作为经营用房,被告物业公司的断电行为必然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物业公司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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