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刚刚,岛内又有两片区开拆!翔安再发6公告!厦门最新“拆迁地图”出炉,涉及203个村社!
(一)具体征收范围以《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邮轮母港片区配套道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湖府〔2020〕11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一)该项目涉及征收湖里区湖里街道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用地面积931.68平方米。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一套房屋共有产权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金额,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1.被征收人可选择相关法规指导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即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
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补贴金额=[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标准房市场评估价]×80%
2.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用分户评估的方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货币补偿标准(含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费用)按不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控制;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但经征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以及本项目安置房情况确定选房规则。
(1)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或认定的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面积选择安置房户型。
(2)原房户型结构及面积以产权证记载及配图为准。严格按照原房户型结构调换相应安置房。
1.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装修不予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征收人给予差别化货币奖励:
①被征收人选择“鸿山新村”安置房,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②被征收人选择“前景城”、“墩仔小区”、“惠景新村”安置房,可按不高于2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③被征收人选择“益辉花园”安置房,可按不高于2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2)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优惠奖励:选择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底层至第七层免交楼层调节价,第八层以上(含第八层),每增加一层按30元/平方米的价格递增计算楼层调节价。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按一本产权证给予5000元货币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分别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但每户或每本产权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分别按每户8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第一轮商谈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另外,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给予2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交房奖励。第一轮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受该项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费。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已缴清差价款的,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计算;未缴清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②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临时安置费标准。
③过渡期限:本项目安置房为现房,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元/户,电线元/台)。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一套房屋共有产权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价格根据权属认定结果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可结合产权面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主动搬迁交房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非住宅被征收房屋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非商业用房500 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1)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2)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分别按每户8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第一轮商谈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另外,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给予2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交房奖励。第一轮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受该项奖励。
计算方式与第七条第(五)项第3点“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同。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4〕16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151号)执行。
1.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4.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在摇号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本征收项目的过渡费标准、标准房屋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房屋及装修的正选评估机构,随机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由选定的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过渡费标准。
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2.8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者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良好。
(2)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1.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成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湖里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工作,统一本项目住宅及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本项目改造范围:东至湖滨东路、西至湖滨中路,南至湖滨南路、北至湖光路(不包括凯宾斯基、古龙湖景、闽南大厦、海晟国际、一里社区居委会、湖光大厦、彩霞公寓、加油站及三里105、106号楼)。被搬迁房屋门牌号请滑动查看。
湖滨一里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57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9号、70号、71号、72号、73号、74号、75号、76号、77号、77-2号、77-3号、78号、79号、80号、81号、82号、83号、84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
湖滨二里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1号之一、52号、52号之一、53号、54号、55号、56号、57号、58号、58号之一、59号、59号之一、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
湖滨四里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0号之一、41号、41-2号、41-3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57号底层C单元、59号、60号、60号之一、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69号之一、69号-1、70号、71号、72号、73号、74号、75号、76号、77号、78号、79号、80号、80号-1。
(一)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一本产权证(或一份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搬迁范围内同一承租人持有一份以上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视同一户予以补偿和奖励。
1.指导公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被搬迁房屋价值。
(1)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指导公式:被搬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指导公式:被搬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金额=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分户评估方式:被搬迁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搬迁人要求分户评估的,以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协商不成的、或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2.改造范围外: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安置房(以下简称“公交地块”)、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
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私有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金额,或根据被搬迁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被搬迁住宅房屋可选择在改造范围内新建住宅安置房进行就地产权调换,其中:一、二里片区被搬迁房屋调换一里社区的安置房源(后埭溪路以西);三、四里片区被搬迁房屋调换四里社区的安置房源(后埭溪路以东),也可选择在本方案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改造范围外现有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被搬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搬迁房屋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同时,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应计算、结清被搬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搬迁人可选择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或分户评估方式计算被搬迁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结果确定。
搬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按承租建筑面积加上差别化面积奖励后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承租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搬迁人给予安置及差别化面积奖励。
(1)被搬迁人选择湖滨地块安置房、公交地块安置房的,可按原承租建筑面积每户增加不高于15平方米后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
(2)被搬迁人选择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的,可按原承租建筑面积每户增加不高于3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
(3)按本条款第(1)、(2)项规定增加面积和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的面积部分不计缴安置分配费。
(4)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搬迁实施单位应当将安置房移交市公房管理中心,由其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安置房租金标准。
因安置房户型原因,由被搬迁人申请,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搬迁实施单位批准可允许分套安置。
若被搬迁人需选择在本方案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改造范围外现有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搬迁实施单位批准后给予产权调换。
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
1.被搬迁住宅房屋的配套杂物间与该房屋同时批建且成一体、建筑结构相同,层高高于2.2米(含2.2米)或房改时以住宅价格购买的,经思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后,可直接计入被搬迁房屋产权面积一并予以补偿安置;层高低于2.2米的,按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60%予以货币补偿。
2.被搬迁房屋主体之外的其他类型杂物间,产权证上有记载的或经思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的,统一按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60%予以货币补偿。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本方案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五)款第2点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非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被搬迁非住宅房屋按分户评估结果实行货币补偿,被搬迁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原评估机构复核、专家鉴定。
被搬迁非住宅房屋可在改造范围内新建非住宅安置房进行就地产权调换,其中:一、二里片区被搬迁房屋调换一里社区的安置房源(后埭溪路以西);三、四里片区被搬迁房屋调换四里社区的安置房源(后埭溪路以东)。
(一)按被搬迁非住宅房屋权证载明的用途(商业、办公)对应产权调换相同用途的非住宅房屋。
(二)按被搬迁非住宅房屋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非住宅安置房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三)被搬迁非住宅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分户评估确定。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应计算、结清被搬迁非住宅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价值的差价。
1.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搬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搬迁通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搬迁通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搬迁通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搬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经营者主动搬迁交房的,也可按下列方式“二选一”就高给予补偿、补助
(1)对在搬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市社保经办机构未登记职工人数的,经营企业可按从业人员5人,个体工商户可按从业人员2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予6个月的职工工资补偿。对在搬迁范围内实际经营但证照不齐全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本补偿不与《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的职工工资补偿重复给予,但可由经营者选择就高补偿。
(2)对在搬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搬迁费可以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或按3万元/户标准包干。对在搬迁范围内实际经营但证照不齐全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被搬迁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的,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搬迁非住宅房屋,实际经营者按规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按其实际经营的产权(含直管公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该补助费不低于每户3万元,不超过每户15万元。
(一)被搬迁房屋: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搬迁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按7元/㎡结合被搬迁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费;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费。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结合被搬迁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房屋产权用途为商业及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住改非房屋,按20元/㎡结合被搬迁房屋产权面积(或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3.搬迁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上述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需自行过渡,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搬迁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如下:
2.临时安置费面积计算:被搬迁人已缴清差价款的,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计算;未缴清的,按被搬迁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3.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预签搬迁补偿协议评估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本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法定过渡期限安置的,搬迁实施单位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搬迁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1.起算时点:自被搬迁人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单,并将被搬迁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搬迁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临时安置费。
2.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搬迁实施单位应通告或书面通知被搬迁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自搬迁实施单位发布通告或书面通知被搬迁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
对被搬迁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搬迁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五)对被搬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向被搬迁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元/户,电线元/台)。
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私有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交房的,可再按被搬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给予前款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本方案其他签约搬迁各项奖励。
2.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交房的,商业店面用房可结合产权建筑面积再按不高于3000元/平方米、非商业店面用房可结合产权建筑面积再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搬迁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
被搬迁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搬迁人给予差别化货币奖励:
1.被搬迁人选择湖滨地块安置房、公交地块安置房的,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或按被搬迁房屋权证建筑面积20%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
2.被搬迁人选择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的,可按不高于3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
3.依规定需安置一套以上安置房,且被搬迁人选择的安置房分别符合本条第1、2项规定的,可就高给予奖励,但只奖励一次。
被搬迁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被搬迁房屋产权面积或承租面积给予按时签约奖励。按时签约奖励标准如下:
被搬迁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可给予按时交房奖励。按时交房奖励标准如下:
被搬迁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可给予以下补助及奖励:
按照届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4月1日前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但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至房屋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被搬迁人应于房屋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七天内向搬迁实施单位提交改变用途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历年的工商营业执照、可证明1990年4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原始档案或者记录及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改变用途的初始年限及过程。搬迁实施单位调查、公示无异议后,再按规定组织认定。
1.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对被搬迁人按厦府[2004]255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2.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在2003年7月1日之后、房屋搬迁通告发布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金额=经营面积×(假设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原产权用途的补偿单价)×10%(补偿标准按不高于3000元/平方米控制)。
被搬迁房屋为出租经营的,产权人与承租人(经营者)对适当补偿金额的分配,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产权人与承租人(经营者)自行协商,按协商结果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产权人70%,承租人(经营者)30%比例分配。
(一)搬迁实施单位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公布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
(二)被搬迁人应当在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搬迁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三)被搬迁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搬迁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四)搬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搬迁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搬迁人代表、被搬迁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市场租金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2家作为被搬迁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2家作为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的评估机构,同时各抽取2家作为被搬迁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的备选评估机构。
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市场租金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的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进行评估;由选定的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的评估机构对住宅分户及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一)搬迁实施单位或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三)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搬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二十一、搬迁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单位自行安置房屋承租人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参照上述规定对单位进行补偿和奖励。单位放弃产权,由搬迁实施单位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参照上述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和奖励。
二十二、搬迁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产权单位与购房人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产权调换。
被搬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且按协议约定搬迁交房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时段,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本项目搬迁补偿协议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期限另行公布),预签的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安置房源。如在搬迁补偿协议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的搬迁补偿协议未达到生效条件,本项目房屋搬迁工作终止。
本项目以搬迁范围内全部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含公房承租人)为基数,按协议户计算预签的搬迁补偿协议生效比例,整体预签的搬迁补偿协议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或经思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经审核通过的预签的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日期以生效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
预签的搬迁补偿协议评估时点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之日,最终评估时点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通告之日,预签搬迁评估价格与征收评估价格因评估时点不同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进行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不再另行选定,已选定的搬迁补偿协议评估机构作为征收评估机构。
二十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根据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思明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决定,并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厦门琼头110kV变电站土建工程项目用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琼头村,用地面积4060平方米(具体范围及坐标详见附图),最终征收范围以土地现状调查和正式批复为准。
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莲嶝路(翔安南路—滨海旅游路段)工程项目用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莲河村,用地面积92097平方米(具体范围及坐标详见附图),最终征收范围以土地现状调查和正式批复为准。
根据我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浦南村在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中为近期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黄厝新村属于拆迁村庄,具体拆迁计划建议您详询思明区政府。
根据我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枋湖卢厝拟列入中远期拆迁,具体拆迁计划建议您向区政府或区征拆中心进行咨询。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该片区属于中远期拆迁区域,详细拆迁事宜建议咨询区政府相关征迁部门。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埭建社规划拆迁,属于中远期拆迁规划。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后溪尾规划部分拆迁,属于中远期拆迁规划。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集美区杏林董任社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中远期。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瑶山社规划部分拆迁,属于中远期拆迁规划。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亭宅、寨内规划为局部保留,涉及规划锦亭北路和锦园西路建设范围将规划拆迁。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顶许社规划部分拆迁,属于适建规划。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灌口铁山村打铁行规划局部保留。涉及道路等项目建设会有部分拆迁其余保留。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洪塘村坛头社属于整体拆迁村,具体的拆迁计划及时序建议咨询海沧区征拆中心。
根据厦门市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 年)》东孚过坂村后坑社属于局部保留村。
根据厦门市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 年)》,鳌冠社区属于局部保留村,具体是否有征拆及何时征拆建议咨询海沧区征拆中心。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 年)》海沧社区及海沧社区路头社属于局部保留村。
根据市政府已批复的《海沧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海沧街道洪厝社属于局部保留村。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圩镇东寮社区蒋尾村属于禁建区,涉及东部固废中心为近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东界社区林头属于禁建区,为近期整体拆迁村庄。拆迁主导因素为体育中心、会展中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西滨社区属于禁建区。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浦边社区为禁建区。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东界社区宋洋村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东界石塘村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炉前社区属于禁建区,关于何时拆迁建议咨询拆迁部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炉前社区炉前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鼓锣社区下庙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后村社区后村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霞浯社区霞浯村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垵山社区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东坑社区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具体征拆信息需以区征拆办意见为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祥吴社区下曾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店镇彭厝社区布厝村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马巷镇井头社区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具体征拆信息需以区征拆办意见为准。
何厝村在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中为中远期拆迁村庄,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区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马巷镇内官社区内官村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马巷镇曾林社区路山头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马巷镇同美社区打埔后柄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马巷镇洪溪社区洪溪竹仔脚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马巷镇山亭社区后郭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马巷镇舫阳社区下内田村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内厝镇上塘村顶内田村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大嶝街道蟳窟社区下红壁属于禁建区,为中远期整体拆迁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内厝镇曾厝村曾厝属于适建区,为局部保留村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新圩镇诗坂村诗坂属于适建区,为局部保留村庄。
《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于2019年12月份已取得市政府批复,根据该规划,西柯镇浦头村划入禁建区管控。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同安区新民镇湖安社区石丹里管控分类为禁建。
《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于2019年12月份已取得市政府批复,根据该规划,洪塘镇新霞村新厝后划入禁建区。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同安区大同街道朝元社区西池里管控分类为禁建,具体拆迁事宜建议咨询征拆部门。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三忠宫里管控分类为限建,具体拆迁事宜建议咨询征拆部门。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前垵下里管控分类为限建,具体拆迁事宜建议咨询征拆部门。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陈村土楼里管控分类为限建,具体拆迁事宜建议咨询征拆部门。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同安区洪塘镇郭山村前院里管控分类为限建,具体拆迁事宜建议咨询征拆部门。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同安区西柯镇丙洲社区上乡里管控分类为限建,具体拆迁事宜建议咨询征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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