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3·15”,今年有不同。因为,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开始施行,新消法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霸王条款、购物7天“后悔权”、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商家举证义务、精神损害赔偿、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售假列入信用档案、违法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等等,因法律法规限定不明确而难以维权的诸多条款给以法律准绳,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大保护。
“3·15”前夕,本报联合市消协公开征集霸王条款和侵权案例,并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报道、跟踪采访、追求结果、捍卫消费者权益。市消协将于3月15日当日,以新消法为武器,集中解决此类侵权案例,同时将重大典型案例报到省消协进行公益诉讼。
本报讯“2012年2月26日我花3.8万元购买了一部某品牌‘一带四’空调,因制热效果差多次与经销商交涉,至今两年了,此事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月28日,家住周口市区某小区的杨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并称他的事虽经市消协调解,但依然无果。对此,市消协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参与调解,但没达成协议。
杨先生今年59岁,于2012年初搬到市区某小区居住。杨先生10多年前患上了脑血管烟雾症,冬天非常怕冷。搬新家后,杨先生夫妇决定在新房里安装一部制热效果好点的空调。他们在周口市区一家空调店选购空调时,销售人员向其推荐了一部3匹“一带四”空调(一部室外机,4部室内机),称这部空调制冷、制热效果是“最好”的。于是,杨先生便斥资3.8万元购买了该款空调。
可是,空调安装后,工作人员多次调试,也没有达到理想的制热效果。于是,杨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路。2013年4月18日,市消协介入调解,经销商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10日内解决,却无果;2013年12月27日,经销商、证明人、市消协等几方面人员再次到杨先生家测试,空调开机1小时20分钟后,客厅最高温度22℃、其他房间温度分别为15℃、15℃、19℃。杨先生说,这种温度他冬天在家必须穿棉袄。
根据杨先生提供的购机合同、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了该品牌空调周口办事处的田经理。田经理首先肯定了与杨先生多次交涉的事实,但他也表示,空调质量没问题,他一直在积极配合解决这起纠纷。
对于开机1个多小时,几个房间的室内温度最高只达到22℃,最低温度才15℃这一情况,田经理解释称,空调要长时间运行制热模式才行,至于是不是安装方面的问题,还有待厂家检测鉴定。他说,郑州的技术人员也来测试过,表示空调制热效果正常。但杨先生一直对空调制热效果不满意,这只有等厂家技术人员前来检测。
针对此案例,市消协秘书长赵曼丽表示,他们介入调解后发现,杨先生提出以下要求:只要按照田经理的“保证书”所说的“制热达到出厂参数”即可,如果达不到“出厂参数”,将要求换新机或退货并包赔装修及精神损失。田经理虽一直表示“积极配合解决,找技术人员检测”,但就是拿不出解决方案,导致此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赵曼丽表示,如果双方再达不成协议,市消协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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