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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8 6:14:17 |
本报讯通讯员刘红艳记者丁元元一大型电器公司为一用户提供关于中央空调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并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用户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电器公司的经办人,合同履行完毕,电器公司声称没有收到尾款而将用户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23日,某电器公司与用户孙某签订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为孙某的别墅提供中央空调安装服务,合同总价为102500元。合同中同时约定孙某不得将现金交由电器公司的业务人员代收,否则电器公司不予承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
合同签订之后,电器公司按约为孙某安装中央空调等设备。孙某分别于2010年6月23日向电器公司工作人员齐某支付合同定金3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向电器公司指定账户汇款67000元;于2010年1月31日向电器公司工作人员齐某支付尾款32500元。
2011年5月,电器公司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尾款32500元。庭审中,孙某出示了付款凭证,证明其已经全部付清款项。电器公司称其仅收到孙某支付的前两笔款项,共计70000元,对于尾款32500元没有收到,且辩称齐某不是其工作人员,现在也无法找到齐某。
法院认为,电器公司认可收到孙某支付的价款70,000元,而该已收到的款项中3,000元定金的支付方式与孙某支付尾款32500元的支付方式相同,即均是交付齐某收取,故有理由相信齐某系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亦有权代为收取款项。虽然合同中约定孙某不得将现金交付电器公司的业务人员代收,但是因电器公司对孙某以现金方式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定金的方式并无异议,可视为电器公司以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故被告继续向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付款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认为电器公司与孙某之间已经货款两清,判决驳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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