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庄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黄庄村43号片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 |
★★★ |
关于黄庄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黄庄村43号片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8 4:24:18 |
黄庄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已完成评估机构选定、入户调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等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黄庄村43号片区将启动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黄庄村43号片区:东至石槽中街、西至大公馆宿舍楼、南至民族养老院及瓦林苑公园、北至旺景公园。
经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为北京京城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黄庄村43号片区按照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后的《黄庄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2月15日。
黄庄村43号片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100%,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履行。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黄庄村43号片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房屋征收工作终止。
附件:黄庄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规范黄庄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征收主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二、征收范围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分两个片区。黄庄村43号片区:东至石槽中街、西至大公馆宿舍楼、南至民族养老院及瓦林苑公园、北至旺景公园。模式口28号上院、模式口28号下院、上庄大街8号院、班训队片区:包括模式口28号上院(位于模式口地区,永定河引水渠以北,西邻中国第四纪冰川遗迹陈列馆,用地边界由城建权属边界围合)、模式口28号下院(位于模式口地区,永定河引水渠以南,东侧为承恩寺,用地边界由城建权属边界围合)、上庄大街8号院(位于上庄大街东侧、地处规划绿地中,用地边界由城建权属边界围合)、班训队(东至首钢模式口中里小区41号楼、北至首钢模式口中里小区40号楼,西、南至小区内部道路)。具体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为准。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适用本方案。三、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根据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征收部门公示的调查认定结果确定。五、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668地块A栋、B栋、C栋的可选房源,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2.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六、补偿补助标准(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由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款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二)搬迁费本项目搬迁费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5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计算。(三)临时安置费本项目临时安置费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99元/月/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4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全部交付之日起至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第四个月。(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上述标准有异议的,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五)其他补助费1.电线.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5.机器设备,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6.对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外的房屋,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实际用于经营的,同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800元/平方米的补助费。七、签约奖励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被征收人,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费。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决定(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按片区计算,片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100%。片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片区已签约被征收人数÷片区全部被征收人数×100%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告通知的时间为准。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任何款项。如片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该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终止。(二)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到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的片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九、款项支付和搬迁期限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征收人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并将房屋、土地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做好房屋、土地权属注销工作。十、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十二、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空调安装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个空调安装: 家电免费安装岂能成一句空话? 下一个空调安装: 没有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