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下达规定,电梯轿厢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电梯机房必须安装空调等降温设备。
许多人表示支持:轿厢安装了视频监控可以在电梯发生困人的时候做到及时的发现,通过监控也能还原一些故障情况避免很多麻烦。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要求,保证电梯所配置的视频监控设施、远程监测装置和机房通风降温措施的相关功能符合要求、持续有效,现就有关配置和检验、检测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1.设置情况。现场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口或入口(需能监控到扶梯和人行道的运行全行程)是否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包含摄像头和监控终端。
2.功能检查。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画面能清晰显示在监控终端的显示器或其它显示设备上,显示设备原则上要求安装在有人值守的场所;监控终端应当具有数据存储功能,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个月,所配置的存储设备容量应当满足要求。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下同)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1.监测装置功能要求。远程监测装置应具有电梯运行实时数据信息采集和输出生成故障信息的功能,参照《电梯远程监测技术规范》(DB35/T2104-2022)规定,具体要求分别见《远程监测装置应至少采集的电梯运行实时数据要求》(附件1)和《远程监测系统应至少输出并生成的电梯故障信息要求》(附件2)。
2.标准数据接口要求。通过标准数据接口应能直接无障碍读取电梯运行实时状态信息、故障信息和统计信息,标准数据接口应当满足《远程监测装置标准数据接口基本要求》(附件3)。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告知的乘客电梯应当出厂标配标准数据接口。对《条例》施行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安装的乘客电梯(监督检验时已按《条例》要求配置远程监测装置的),未标配标准数据接口或接口不符合要求的,制造单位应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的义务,于2024年1月1日前,在不改变原有电梯控制线路的基础上,通过增设数据转接模块/板等方式提供标准数据接口。整改方式和具体费用按电梯供货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由使用管理单位和制造单位协商处理。
3.设置情况。现场检查乘客电梯是否配置远程监测装置,是否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4.功能检查。现场通过判断远程监测装置的采集方式和现场布置情况,查看标准数据接口是否符合要求,企业监测平台软件界面是否正确显示电梯运行实时数据,是否能够正确输出故障信息,并通过模拟故障随机抽查附件所列的部分信息进行验证。
5.数据传输要求。检查电梯远程监测相关数据是否已根据《条例》要求,接入已具备条件的当地政府端电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人员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公共账户或所检电梯维保单位账户,登录当地政府端电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电梯远程监测的相关数据是否有效接入。
检查电梯机房是否采取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对通风降温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含自行检测单位)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使用管理单位通过安装空调等措施,保证机房温度全年不超过40℃。对不在夏季开展检验、检测的,应当要求使用管理单位提供书面承诺,对夏季机房温度进行监测,超过40℃的,要采取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确保机房温度不超过40℃。
按照《条例》规定,对新安装电梯需配置的视频监控设施、远程监测装置(含标准数据接口)和机房通风降温措施,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该3个项目实施监督检验,并根据《条例》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作为电梯合格判定条件。
对本《通知》下发前签订供货合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未配置远程监测装置的暂不作要求,已配置的和之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安装告知的乘客电梯的标准数据接口配备情况应当满足上述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在用电梯配置的视频监控设施、在用电梯的机房通风降温措施和乘客电梯配置的远程监测装置(指监督检验时已按《条例》要求配置和其他自行配置的远程监测装置),按照上述要求实施定期检验、检测,逐台验证相应项目的有效性。
电梯定期检验、检测时,发现上述3个项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在用电梯配置的视频监控设施、在用电梯的机房通风降温措施,以及在用乘客电梯的远程监测装置(监督检验时已按《条例》要求配置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条例》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出检验、检测意见,要求使用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作为重要事项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其中,对《条例》实施之前安装在住宅小区的电梯,本年度定期检验、检测时,发现其视频监控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在使用管理单位书面承诺在下一个定期检验、检测周期前完成整改的,该项目可判定符合要求。
对《条例》实施之前安装在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本年度定期检验、检测时,发现其视频监控设施无法监控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全行程的,在使用管理单位书面承诺加强电梯运行管理措施和保证在下一个定期检验、检测周期前完成整改的,该项目可判定符合要求。
对老旧住宅或安置房电梯的视频监控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时,确因无监控室、难以布线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监控终端的,若其摄像头本身具有数据存储功能,且数据存储容量不少于1个月的,该项目可判定符合要求。
对《条例》施行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安装告知的乘客电梯,按《条例》要求已配置远程监测装置,但未标配标准数据接口或接口不符合要求的,可暂不作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安装告知的,以及通过整改配有标准数据接口的,此项目应纳入定期检验、检测要求。
对乘客电梯自行配置的远程监测装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检验、检测意见,要求使用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可不作为重要事项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但在使用管理单位等对不符合项整改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查证,并出具书面结论。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对电梯在监督检验时已按《条例》要求配置或已在电梯出厂时标配的视频监控设施、远程监测装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于质保期内设备故障或企业监测平台故障等问题导致的,由电梯制造单位负责免费修复或更换;由于人为损坏、质保期外设备故障或合同期满未续交通信费用(包含有线宽带、无线WIFI、无线流量等通讯方式产生的费用)等引起的,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修复。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出厂自带的远程监测装置的数据对接工作,不得设置任何技术障碍,不得拒绝提供服务。已配备标准数据接口的,由制造单位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将监测数据接入具备条件的当地政府端电梯公共服务平台;未配备标准数据接口的,在使用管理单位确保数据通信服务正常(使用出厂自带流量卡或已自行更换流量卡)的情况下,制造单位不得借机收取额外费用,应当确保远程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传输通道畅通,能准确、及时上传至企业监测平台,并按要求将数据接入具备条件的当地政府端电梯公共服务平台。
使用管理单位有其它需求,需要制造单位提供企业监测平台账号或其它技术服务的,由使用管理单位和制造单位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双方协商处理。
鼓励支持其他的存量电梯加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和远程监测装置。对加装的视频监控设施和本《通知》下发前加装的远程监测装置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修复或更换工作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对本《通知》下发后加装远程监测装置的,可在安装前由远程监测装置制造企业、运营单位委托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或具备相应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产品功能鉴定评价(同一型号的产品不重复鉴定评价),鉴定评价报告可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产权人选择依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产权人宜选择加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远程监测装置,此类远程监测装置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修复或更换工作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对未提供产品鉴定评价报告的,远程监测装置制造企业或运营单位应当在相关合同中载明产品相关性能参数及承诺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及违约责任,此类远程监测装置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由其免费予以修复或更换,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梯已按《条例》要求配置或出厂标配远程监测装置的,其装置应当作为电梯的组成部分,不得私自拆除。装置已拆除的,由拆除单位(人)负责修复。应当出厂标配远程监测装置的,未按要求配备的,或在安装时私自更换成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其他的物联网监测装置的,由原电梯销售单位负责修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问题的通知(闽市监办〔2019〕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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