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廉,原系江苏索普集团公司董事长,曾任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江市国资委)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尤廉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镇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尤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素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尤廉及其辩护人王江南、蔡俊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尤廉利用担任镇江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等事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练某甲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3.53968万元、美元1.838098万元、澳大利亚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钱某甲、邹某甲、俞某、潘某甲、尹某、李某甲、吴某甲、凌某甲、李某乙、戴某、王某甲、祝某、姚某甲、潘某乙、管某、朱某甲、徐某甲、雍某、李某丙、陶某、潘某丙、沈某、秦某等的证言,书证黄金提取/收入清单、银行明细对账单等及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证结论书等。
另查明,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现金人民币243.4894万元、美元1.0059万元;扣押涉案的香奈儿皮包一只、100克金条三根、99克金块二块、50克金条一根、20克金条一根、中国银行卡一张、商业城提货单一张、裸钻一颗、白金项链一条、爱马仕手表一只、卡地亚手表一只、欧米茄手表一只、奥运徽宝一方,共计价值人民币52.71968万元、美元319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解款单等书证、证人练某甲证言及被告人尤廉供述等。
另有人员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尤廉主体身份、任职及案发等情况。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尤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对尤廉收受钱某甲价值人民币17.3万元的500克金条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尤廉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243.4894万元、美元1.0059万元及扣押涉案的香奈儿皮包一只、100克金条三根、99克金块二块、50克金条一根、20克金条一根、中国银行卡一张、商业城提货单一张、裸钻一颗、白金项链一条、爱马仕手表一只、卡地亚手表一只、欧米茄手表一只、奥运徽宝一方等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71968万元、美元3193.3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2.3748万元。
上诉人尤廉当庭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其收受钱某甲、俞某、潘某甲、尹某、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祝某、管某、陶某、潘某丙、沈某、秦某等十二笔受贿犯罪事实均存在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或定性错误等问题;2、其在侦查阶段受到逼供、诱供和疲劳审讯。
上诉人尤廉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尤廉收受钱某甲、俞某、潘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祝某、管某、陶某、潘某丙、沈某、秦某等人贿赂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2、侦查人员存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主要出庭意见为: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尤廉收受吴某甲所送一对欧米茄手表的事实存在,但其价值评估的认定证据请法庭慎重考虑;其余认定上诉人尤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均有行贿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尤廉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有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尤廉在接受讯问时神态自如、口齿清楚、语言流利,未见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尤廉所有的犯罪事实均有其在看守所内的供述证实,部分笔录有其修改的痕迹,充分证明供述系其真实意志的表现;相当部分犯罪事实由尤廉先供,后得到相关行贿人证言证实,所谓审讯人员让其照着说笔录的情形既无事实依据,也违背逻辑;尤廉所说的两个疲劳审讯的日期无审讯笔录,其所说的在侦查期间在侦查机关疲劳审讯下才供述犯罪的情况不可能存在;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施行,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2005年至2014年,上诉人尤廉利用担任镇江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等事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练某甲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5.81968万元、美元1.638098万元、澳大利亚元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至2014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企业改制以及帮助承接大东纸业整体搬迁工程、东方技工学校迁建工程、镇江国投商务广场安装工程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镇安集团)董事长钱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12.5万元、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购物卡、美元1万元、100克金条二根、99克双喜金条二根、爱马仕牌手表一只、香奈儿牌女包一只,并为尤廉支付玺湖A10幢别墅外墙干挂石材安装、地源热泵空调打井施工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89.77368万元、美元1.319338万元。
8.2010年下半年,尤廉在韩国收受香奈儿牌女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628万元。
9.2011年10月,尤廉为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举办生日宴时,练某甲收受1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3.57万元。
11.2012年6月,练某甲在家中收受爱马仕牌手表一只,价值美元3193.38元,事后练某甲告知尤廉。
12.2013年10月,尤廉在吉林省长春市某宾馆收受99克双喜金块二块,价值人民币5.57568万元。
14.2014年春节后,尤廉在家中收受1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3.75万元。
15.2013年至2014年,钱某甲为尤廉支付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驸马山庄玺湖A10幢别墅外墙干挂石材安装、地源热泵空调打井施工费用,价值人民币60.95万元。
1.证人钱某甲的证言证明:2005年至2014年,其多次送给尤廉财物。2005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或购物卡;2006年、2007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各送3000元现金或购物卡;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各送5000元现金或购物卡。2009年,尤廉在香逸渔港饭店过50岁生日,送人民币5000元。2010年春节前,其公司承接了大东纸业的设备整体搬迁工程,为了表示感谢并希望在工程款支付上得到关照,在尤廉办公室送人民币2万元。2010年年底和尤廉一起去韩国考察时,其在一家免税店买了两个香奈儿包并将其中一个送给了尤廉。2011年10月,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举办生日宴,送给练某甲100克金条一根,尤廉当时应该也在场。2012年春节前,为了得到东方技校工程及尤廉在大东纸业等工程上的关照,在尤廉家里交给练某甲一个牛皮袋子,里面是人民币10万元。2012年6月,其从美国回来,送给练某甲爱马仕牌手表一只,价值3000多美元。2013年10月,尤廉姑娘在长春市结婚,其参加婚礼时在入住的宾馆送给尤廉99克双喜金块二块。2013年11月左右,尤廉问其有没有美金,其说有的,后安排公司财务购买,并于其后一天,请尤廉在其单位食堂吃饭时送给尤廉1万美元。2014年春节后,在尤廉家中送100克金条一根。2012年年初,尤廉打算用驸马山庄的旧房子置换三期玺湖别墅A10幢,地源热泵预埋管工程、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和其他一些辅助工程是其找人帮尤廉做的,费用由其支付。在没做工程时,其送财物给尤廉是为了拉近关系;2009年后,其主要是为了让尤廉在国资委工程上多给其公司关照。
2.证人练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钱某甲在其生日宴上送100克金条一根;2012年春节前,钱某甲在其家中送人民币10万元;2012年,钱某甲送其爱马仕手表一只;2013年10月,钱某甲在其女儿结婚时送贺喜金块。钱某甲送给其财物的事,其于事后告诉了尤廉。
3.证人邹某甲、胡某、卞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下半年,邹某甲按钱某甲要求为玺湖A10、A9、A3幢别墅做外墙干挂石材工程,A10幢的施工费用为483429.29元;卞某按钱某甲要求为玺湖A10幢别墅做防水、钢平台及路基等工程。工程费用均由钱某甲支付。
4.证人薛某、邹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初,钱某甲让薛某找邹某乙为玺湖A10、A3幢别墅做地源热泵工程,费用由钱某甲支付。
5.证人潘某丁(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玺湖别墅是其下属子公司久盛公司建造的。2012年,尤廉与其商定以驸马山庄一期别墅置换玺湖A10幢别墅后,尤廉对A10幢别墅的设计做了改动并实施了外墙干挂、地源热泵打井等外部设施工程。其与尤廉、钱某甲的玺湖A9、A10、A3三幢别墅的外墙干挂石材工程均由钱某甲组织实施并支付费用。钱某甲曾因支付干挂石材费用在其公司走账。
6.证人毛某(丹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的证言证明:尤廉为调整玺湖A10别墅设计方案的事情找过其两三次,主要是商量A10栋别墅涉及局部调整的事情。
7.证人赵某甲(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钱某甲在潘某丁的公司走了一笔60万元的账。
8.证人郑某(江苏镇安集团总会计师)、魏某甲(江苏镇安集团成本会计)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3年,钱某甲先后让郑某安排购买美元、金条的事实;2014年钱某甲让郑某汇款27万元给邹某乙。
9.实物黄金提取/收入清单、实物黄金买入/卖出凭证、取款凭证、郑某记账本复印件、银行明细对账单、物证照片等书证证明:钱某甲本人或安排他人购买金条、美金、爱马仕手表的情况。
10.实际成本结算表、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等书证证明:钱某甲支付玺湖A10、A3、A9别墅外墙干挂石材安装费用给邹某甲的情况。
11.江苏镇安集团销售清单、郑某个人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及记账本复印件等书证证明:地源热泵材料费共6万余元,郑某分三次支付邹某乙共27万元的事实。
12.施工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发票等书证证明:江苏镇安集团承接有关工程的情况。
13.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地源热泵打井费用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关于香奈儿女包的鉴证结论书》证明:玺湖A10幢别墅地源热泵空调打井施工费用为人民币12.95万元;香奈儿女包2010年12月15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6280元。
14.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于2005年至2014年,多次收受钱某甲所送财物。2005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2000元购物卡;2006年、2007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各收受3000元购物卡;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各收受5000元购物卡。2009年,其在香逸渔港饭店过50岁生日,收受人民币5000元。2010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2万元。2010年年底,其和钱某甲一起去韩国考察,在一家免税店买香奈儿包时,钱某甲抢着付了钱。2011年,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举办生日宴时,钱某甲送给其100克金条一根。2012年春节前,钱某甲到其家给了练某甲人民币10万元,其回家后练某甲将钱交给其,钱是用档案袋装的。2012年,练某甲在家中收受爱马仕牌女士手表一只,后告知其。2013年10月,其女儿在长春市结婚,其在住的宾馆收受99克双喜金块二根。2013年年底,在钱某甲单位食堂吃饭时收受1万美元,其之前曾问过钱某甲他们单位是不是有美金。2014年春节后,在家中收受100克金条一根。其拟置换的驸马山庄三期玺湖别墅A10幢的地源热泵地下管线和外墙石材干挂的施工都由钱某甲帮助组织,工程款都由钱某甲支付。钱某甲送其上述财物及为其置换的别墅支付施工费用主要是加强联络,争取其对他企业发展的支持。这几年他们公司承揽的国资委工程主要有大东纸业搬迁工程中工业设备的安装工程、东方技校搬迁扩建的安装工程、国投双子楼的安装工程及飞驰汽车搬迁扩建的全垫资总包工程。
(二)2012年至2013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帮助承接镇江国投商务广场幕墙工程中给予的关照,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8万元的镇江商业城奥德臣服装提货单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2.2013年春节前,尤廉在镇江大酒店收受镇江商业城奥德臣服装提货单一张,价值人民币1.08万元。
1.证人邹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单位食堂吃饭后送给尤廉6000元购物卡。2013年1月,其买了一张镇江商业城奥德臣服装提货单,后按尤廉要求交给他的驾驶员左某,提货单价值人民币1.08万元。2013年9月左右,在其单位食堂吃饭后送给尤廉6000元八佰伴购物卡。送财物给尤廉是希望在国投商务广场项目上得到尤廉的关照。
2.证人朱某乙(时任镇江市国有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尤廉曾让其向钱某甲打招呼,将镇江国投商务广场幕墙工程交给邹某甲做。
3.国投商务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证明:朗景幕墙公司承包国投商务广场幕墙工程的情况。
4.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其为邹某甲承接国投商务广场幕墙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邹某甲单位食堂吃饭后收受6000元购物卡;2013年1月,通过驾驶员左某收受镇江商业城的奥德臣专柜提货单一张,但实际没有提货;2013年上半年,在邹某甲单位食堂吃饭后收受6000元八佰伴购物卡。
(三)2011年至2014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玻璃公司)总经理俞某先后送给尤廉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购物卡以及中国银行卡一张(截止2014年11月,卡内共计存入人民币14.19万元)。
9.2011年下半年,尤廉在办公室收受俞某以“顾问费”名义所送的中国银行卡一张,截止2014年11月,该卡共计存入人民币14.19万元。
1.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台湾人曾某在镇江投资成立大洋玻璃公司,并在丹徒辛丰镇征80亩地建厂。在尤廉的帮助下,公司办好了土地证。2011年初,曾某为表示感谢,在一次请尤廉吃饭时提出,请他担任公司顾问。过了二三个月,陈某甲(大洋玻璃公司董事长助理)交给其一张银行卡,并把密码“123456”用铅笔写在卡背面签名栏的下面。第二天,其将卡送到尤廉办公室,说卡是给他的顾问费,密码是“123456”。尤廉推辞不要,其就把卡塞到他办公文件夹里后离开。陈某甲告知其每个月向卡里打人民币3300元。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在尤廉办公室分别送3000元购物卡。购物卡是陈某甲买的。送银行卡和购物卡一方面是感谢尤廉帮其公司解决了土地问题,办理了土地证;另一方面希望公司继续得到关照。
2.证人曾某(大洋玻璃公司董事长)、陈某甲的证言证明:曾某安排陈某甲办理银行卡用于每月汇顾问费给尤廉,并让俞某将银行卡交给尤廉。陈某甲将密码“123456”用铅笔写在银行卡背面并告知了俞某。尤廉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其实这个钱是送给他的好处费,也想借此跟他处好关系。2011年至2014年的春节、中秋节,曾某均安排陈某甲购买3000元购物卡,由俞某交给尤廉。
3.证人张某甲(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尤廉曾约其到大洋玻璃公司考察,希望恒顺集团扩大对大洋玻璃公司的采购量,后恒顺集团采购部增加了采购量。
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曾某安排俞某送给尤廉顾问费的情况,截止案发共计人民币14.19万元。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关于减半收取镇江大洋玻璃耕地占用税的请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等书证证明:大洋玻璃公司征地、减免费用以及恒顺集团采购玻璃制品情况。
6.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俞某在其办公室分别送3000元购物卡。2011年或2012年的一天,俞某到其办公室谈工作,临走时塞了一张银行卡到其办公室桌面的文件夹里,说是“一点顾问费”。卡放在其随身携带的皮夹里,准备日后归还,但一直没有归还。其未动过卡上的钱。俞某送购物卡是争取其对他公司的支持,送银行卡是需要借助其协调解决公司发展中的特殊矛盾。如其帮助他公司解决了土地问题,还建议恒顺集团采购他公司生产的玻璃瓶。
(四)2005年至2013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企业改制以及土地转让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镇江爱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邦电子公司)董事长潘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5万元、澳大利亚元3000元、价值美元635.95元的LV牌女包一只。
2.2005年年底,尤廉在海上皇饭店收受LV牌女包一只,价值美元635.95元。
1.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明:2005年、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其各送给尤廉人民币5000元或购物卡5000元。2006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送人民币1万元。2005年下半年,其在法国LV专卖店买了两个LV女包,回国后和尤廉在海上皇饭店吃饭时,将其中一个价位低些的女包送给尤廉,价值美元635.95元。2006、2007年左右的一天,在某饭店吃饭后送给尤廉澳大利亚元3000元。2010年左右,尤廉在香逸渔港饭店过生日,送人民币5000元。2011年左右,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过生日,送人民币5000元。2013年,尤廉女儿在丽景国际饭店办婚宴,其通过尤廉弟弟尤某转交人民币5000元给尤廉。送财物给尤廉是因为在镇江制革厂改制过程中,尤廉给予了支持和帮助;改制后,制革厂的土地本要用来保障职工的工资、保险待遇,后在尤廉帮助下,国资委书面批复同意用股权来保障职工待遇,使得其将土地以5000万转让给了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交投公司)。
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05年11月11日,潘某甲以635.95美元购买LV牌女包一只。
3.潘某甲、尤廉出入境记录证明:2005年10月22日至11月13日,潘某甲和尤廉出境至法国。
4.厂部会议纪要、镇国资产(2005)23号关于同意镇江市制革厂(含镇江市宏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出让的批复、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收据等书证证明:潘某甲以10.2万元购得制革厂,后土地以5169万元被镇江交投公司收储的事实。
5.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的供述证明:2005年至2013年,其多次收受潘某甲所送财物。2005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5000元。2006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1万元。2007年至2010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或梦溪广场各收受人民币5000元。2005年下半年,潘某甲在和其一起去巴西考察的途中,买了LV包;回国后在海上皇饭店吃饭时,潘某甲送给其一个LV牌女包。2007年,在某饭店吃饭后潘某甲送其澳大利亚元3000元。2009年,其在香逸渔港饭店过生日,收受人民币5000元。2011年,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过生日,收受人民币5000元。2013年,其女儿在丽景国际饭店办婚宴,潘某甲通过其弟弟尤某转交人民币5000元。潘某甲送其财物,一是感情交流,二是感谢其对他企业的支持。其在他到企业任职、购买企业产权、企业存量土地开发涉及到保全资产的释放等方面,都给予了支持。
(五)2005年至2010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尤廉在企业改制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航公司)总经理尹某、董事长李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6.6万元。
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为得到尤廉对齐航公司的关照,2005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送人民币6000元;2006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送人民币1万元。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2004年至2011年担任过齐航公司董事长。2007年至2010年,为得到尤廉对公司的关照,其多次送钱款给尤廉。2007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送人民币1万元。2008年春节前,在镇江宾馆吃饭时送人民币1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在镇江宾馆吃饭时送人民币1万元。2010年下半年,在镇江宾馆吃饭时,送人民币2万元。齐航公司是改制企业,在股权变更等资产处理、搬迁改造、职工安置交流等问题上,都得到了尤廉的帮助。另外其在公司经营有困难时,也会请尤廉帮忙,如请尤廉向交投公司李某丁打招呼支付东郡华庭小区购房款,缓解了公司资金紧张。
3.证人顾某甲(时任镇江市机械电子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党委书记)、凌某乙(时任镇江市机械电子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齐航公司是改制企业,尤廉曾安排其二人处理过该企业的职工集访、群访事件。
4.证人李某丁(时任交投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尤廉曾向其打招呼,优先考虑给镇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置业)支付购房欠款,后其支付了约2000万的房款。
5.商品房订购协议书、订购商品房转账支票领取书、转账支票复印件等书证,证明交投公司购买中远置业安置房及付款的情况。
6.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为齐航公司的发展、协调职工信访以及中远置业及时收回购房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春节前,其在办公室收受尹某所送的人民币6000元;2006年春节前,其在办公室收受尹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2007年春节前,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中秋节前,在镇江宾馆吃饭后,其各收受李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镇江宾馆吃饭时,其收受李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六)2008年至2013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镇江汽车厂改制以及在土地收储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集团)董事长吴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购物卡、60万股镇江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镇江农商行)股权、裸钻一颗,共计价值人民币83.7万元。
3.2010年,尤廉让吴某甲以练某甲之弟练某乙的名义购买镇江农商行股权60万股,吴某甲实际支付购股款人民币78万元。
6.2013年年底,尤廉在吴某甲单位食堂收受吴某甲所送的裸钻一颗,价值人民币1.7万元。
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2年四年春节前,其都会请尤廉到其公司食堂或外面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或饭后,每次私下给尤廉1万购物卡。2013年年底,在其单位食堂吃饭后,其送给尤廉裸钻一颗,这是其在纳米比亚买的。2009年年底,镇江市政府筹建镇江农商行,其通过魏某乙(时任镇江农商行副行长)争取到60万个人股。在一次吃饭时其问尤廉要不要,尤廉说他蛮有兴趣的。过了一段时间,尤廉决定用练某乙的名义认购。2010年年底,其让姚某乙从公司账上转了78万元到其个人银行卡上,并用这个钱缴纳了认购资金。之后其电线万元已交,尤廉表示知道了。后尤廉说股权证和分红存折放在其那里安全一点。2011年年底,尤廉提出将股权转出,其从侧面了解到有人写尤廉举报信,风声比较紧。2012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落款时间提前到2010年12月3日。协议签订后,尤廉多次催促其办理股权转让。2014年9、10月份,尤廉再次询问后,其告知他需练某乙本人到场。该60万股股权是其送给尤廉的。送财物给尤廉一方面是为了感谢尤廉在改制中使其顺利买下镇江汽车厂,另一方面企业发展需要尤廉的支持,比如其公司土地收储解决抵押重新提供担保需要国资委的审批。
2.证人练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其曾将练某乙的身份证拿给尤廉用过;2012年春节练某乙回国探亲期间,其听练某乙说尤廉让他办了个银行股权转让协议。
3.证人练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未购买过镇江农商行的股权,也不知道尤廉以其名义购买过股权。落款日期是2010年12月3日的转让协议是尤廉让其在2012年春节期间签署的。
4.证人吴某乙(天洋集团财务部经理)、姚某乙(天洋集团出纳会计)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3日,姚某乙应吴某甲要求,从天洋集团汇款78万元至吴某甲个人银行卡上,用于购买练某乙名义的镇江农商行股权。
5.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初,吴某甲认购60万股外部自然人股。
6.证人叶某(镇江农商行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外部自然人与镇江农商行签订认购协议后可以放弃认购;镇江农商行于2010年12月26日成立,股权在成立三年后才能转让。2010年12月,第一次股东大会将原来名称江苏镇江金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经银监会批准,镇江农商行正式挂牌经营。
7.《认购江苏镇江金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现金缴款单、股权证等书证证明:吴某甲支付78万元购买了练某乙名义的江苏镇江金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8.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证明:2010年12月26日,江苏镇江金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协议书证明:练某乙与吴某甲签订镇江农商行的认股权转让的协议,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3日。
10.练某乙出入境记录证明:2010年3月23日前后及2010年12月3日前后,练某乙没有入境记录;2012年春节期间练某乙有出入境记录。
11.关于大东纸业搬迁建设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尤廉因群众举报,于2011年11月16日向镇江市纪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12.关于认购江苏镇江金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变化情况说明证明:镇江农商行正式设立前存在转让股权认购权的情况。
13.镇国资产〔2008〕27号《关于对镇江汽车制造厂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立项通知》、镇国资产〔2009〕8号《关于同意镇江汽车制造厂产权出让的批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等书证证明:镇江市国资委批复将镇江汽车制造厂整体产权以20万元转让给天洋集团。
14.镇国资改〔2011〕2号《关于同意调整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职工身份置换保全资产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书等书证证明:镇江市国资委同意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用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公司的设备置换原作为职工身份置换保全资产的镇江新区丁卯纬三路的土地,后相应地块被镇江新区土地收储中心收储。
15.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裸钻的价格为人民币1.7万元。
16.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证明:练某乙与吴某甲签订的协议书形成时间为2011年12月之后。
17.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在吴某甲收购镇江汽车制造厂、同意调整职工身份置换保全资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在吴某甲公司食堂吃饭时收受购物卡各1万元,2013年在吴某甲单位食堂吃饭时收受裸钻一颗。以练某乙名义购买的60万镇江农商行股权购股款由吴某甲于2010年支付,股权证和存折放在吴某甲处保管。2011年,因有人向镇江市纪委反映其插手大东搬迁工程牟利,其当时觉得股权的事情风险很大,于是找到吴某甲提出把股权转到吴某甲名下,并于2012年春节前后安排练某乙、吴某甲签订转让协议。2014年9、10月份,其再次催吴某甲办理转让手续,吴某甲告诉其需要练某乙本人到场才能办。练某乙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不知道以他的名义购买了镇江农商行的股权。
(七)2006年至2012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江苏京润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甲通过练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8万元。
1.2006年春节前,练某甲在镇江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收受人民币5000元,后转交给尤廉。
2.2007年春节前,练某甲在镇江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收受人民币5000元,后转交给尤廉。
3.2008年春节前,练某甲在镇江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收受人民币5000元,后转交给尤廉。
4.2009年春节前,练某甲在镇江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收受人民币5000元,后转交给尤廉。
5.2010年春节前,练某甲在镇江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收受人民币2万元,后转交给尤廉。
6.2011年春节前,练某甲在镇江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收受人民币2万元,后转交给尤廉。
7.2012年春节前,练某甲在镇江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收受人民币2万元,后转交给尤廉。
1.证人凌某甲的证言证明:1986年其就认识尤廉了。后因为尤廉当上了国资委主任,其希望能和他联系上,他能介绍一些业务给其。其于2003年买车后,车的保险一直给练某甲做。2006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会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送人民币5000元给练某甲。2007年因为尤廉的帮忙,其竞拍到了儿童食品厂;2009年儿童食品厂拆迁,其赚到了钱。为感谢尤廉的关照,2010年到2012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在练某甲所在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楼下送给她人民币2万元。
2.证人练某甲的证言证明:2006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凌某甲都会在其公司楼下送钱给她,这些事情均告知了尤廉。
3.证人殷某(时任镇江市儿童食品厂厂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儿童食品厂的房产土地拍卖给凌某甲兄弟两人后,镇江市国资委出面协调了搬迁矛盾。
4.证人王某乙(镇江市国资委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7年凌某甲购买了儿童食品厂,尤廉指示其协调处理原儿童食品厂留守办公人员搬出事宜。
5.国有房产产权转移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关于同意凌某甲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发票等书证证明:凌某甲、凌某乙以105万元拍得镇江市儿童食品厂房产,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6.殷某书写的搬迁承诺证明:2009年4月儿童食品厂殷某承诺搬出的情况。
7.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等书证证明:镇江市儿童食品厂的拆迁补偿情况。
8.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其在凌某甲公司经营、收购儿童食品厂及协调后续矛盾等事项上给予帮助,并通过练某甲多次收受凌某甲所送人民币8万元。
(八)2005年至2009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帮助承接镇江硫酸厂、镇江水泥厂等厂房拆除工程中给予的关照,镇江新华拆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45万元。
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为了得到镇江硫酸厂的拆除业务,其请尤廉给厂长徐某乙打了招呼,后赚了30多万。2005年11月在镇江大酒店送给尤廉人民币10万元。2006年春节,为了得到水泥厂拆迁业务找了尤廉,尤廉让其找凌某乙和李某丁,后赚了30万元。2006年12月,在镇江宾馆送给尤廉人民币15万元。2009年年初,金河纸业拆迁进场前其了解到有职工闹事,想请尤廉将厂方这边的矛盾协调一下,就去英皇会所找到尤廉送了人民币20万元。
2.证人熊某(时任华东铝加工厂厂长)的证言证明:尤廉曾向其打招呼,将华铝的拆除业务交给李某乙做,其给予了关照。
3.证人徐某乙(时任镇江硫酸厂厂长)的证言证明:尤廉曾向其打招呼,将硫酸厂拆除业务交给李某乙做,其给予了关照。后因为有人为拆除打架闹事其才知道李某乙将工程转包给别人做了。
4.证人李某丁、张某乙(时任交投公司征地拆迁部部长)的证言证明:尤廉曾向李某丁打招呼,将镇江水泥厂拆除工程交给李某乙做,后李某乙顺利拿到了工程。
5.证人凌某乙(时任镇江水泥厂厂长)的证言证明:李某乙在承接镇江水泥厂拆除工程和参加拍卖水泥厂设备时,尤廉曾向其打招呼,要求关照李某乙,其给予了关照。
6.地面附属物拆除补偿合同书、拆除工程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进账单、收据、土地收储及不动产拆迁补偿合同书、镇江金河纸业部分设备转让协议书等书证证明:李某乙承接相应工程的事实情况。
7.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4年年底,其帮李某乙协调徐某乙承接硫酸厂拆迁业务,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乙在镇江大酒店送其人民币10万元。2006年,其帮李某乙协调凌某乙和李某丁承接水泥厂拆迁业务,2006年年底李某乙在镇江宾馆送其人民币15万元。2009年,李某乙为请其协调金河纸业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在英皇会所送其人民币20万元。
(九)2011年年底,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帮助承接恒顺中山西路厂房拆除工程中给予的关照,戴某在尤廉办公室送给尤廉1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2.95万元。
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以镇江市益明拆除有限公司名义做了恒顺厂区B标段工程。2011年年底,其为感谢尤廉的关照,送给尤廉100克金条一根。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尤廉曾为戴某做恒顺老厂房拆除工程向其打招呼,后戴某中标。
3.恒顺中山西路拆迁项目投标单位报价表、投标单位名单、开标记录、投标函等书证证明:戴某挂靠镇江市益明拆除有限公司投标恒顺拆迁项目,并中标B段工程的情况。
4.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函证明:2011年投资金条999的全年最低市场交易价为295元/克。
5.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其在戴某承接恒顺厂房拆除工程上给予了帮助,并于2011年年底在办公室收受戴某100克金条一根。
(十)2006年至2012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尤廉在企业改制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白集团)董事长王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1.5万元、20克金条一根,共计价值人民币2.246万元。
6.2011年10月,尤廉为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举办生日宴时,练某甲收受王某甲所送的2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7460元。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05年太白集团改制后,江阴申达集团、镇江市国资委和原单位经营层都有股份。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在尤廉办公室各送人民币3000元;2011年,练某甲生日宴送20克金条给练某甲,当时尤廉看到的。送尤廉钱物是因为他是国资委领导,希望他能对其企业多关照,同时也是对企业改制后其能分得一部分股份表示感谢。2009年,江阴申达集团财务出现问题,太白集团受到申达集团的拖累,在其请求下国资委将太白集团收归国有,摆脱了危机。
2.证人练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其办生日宴时,王某甲送了20克金条一根,其告知了尤廉。
3.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工商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企业法人变更核定情况表、《关于同意成立镇江市华耀资产经营(控股)公司的批复》、公司变更核定情况表、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筹)股东会决议、《关于办理国有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通知》、太白集团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明:太白集团经改制、变更,由申达集团、镇江太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公司持股,以及王某甲任董事长并通过镇江太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太白集团约4.6%股份的事实。
4.申达企业集团60亿元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备忘录、太白集团股东会决议、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投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明:2009年下半年,申达集团因债务危机,将持有的太白集团的股份转让给国投公司。
5.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20克金条的价格为人民币7460元。
6.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其在太白集团改制以及回购太白集团股权等事宜上给予帮助。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其在办公室各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币3000元。2011年练某甲过生日,王某甲送给练某甲20克金条一根。王某甲送练某甲金条是看在其面子上,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争取其对他企业的支持。
(十一)2007年至2012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企业改制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镇江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祝某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10万元、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购物卡、“GUCCI”包两只、50克金条一根,共计价值人民币25.8654万元、美元1551.65元。
12.2011年10月,尤廉为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举办生日宴时,练某甲收受祝某所送的5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1.8654万元。
15.2012年年底,尤廉在南非收受祝某购买的“GUCCI”包两只,价值美元1551.65元。
1.证人祝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每次在镇江宾馆或金越大酒店送给尤廉1万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在金越大酒店各送给尤廉2万元购物卡。2010年,其想做煤炭生意,尤廉安排市经贸委的一个女处长帮其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帮其和大东纸业的副总郗某协调做煤炭生意的事。最终生意做成了,其为表示感谢,一次和尤廉一起洗完澡后,将他送至梦溪广场附近时送人民币10万元。2012年11月,其和尤廉在南非一起考察时,送给尤廉“GUCCI”包两只。2011年10月,尤廉为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举办生日宴时,其送给练某甲50克金条一根。送钱物给尤廉一方面是感谢他在其公司建冷冻批发市场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另一方面因公司受国资委监管,其希望在公司经营中得到尤廉的帮助。
2.证人练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其办生日宴时,祝某送了50克金条一根,其事后告知尤廉。
3.证人翟某(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科员)的证言证明:尤廉曾因镇江金锐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锐公司)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事情向其打招呼,其给予了关照。
4.证人吴某丙、王某丙(时任大东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郗某(时任大东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尤廉因祝某与大东纸业做煤炭生意的相关事宜,曾于2009年7、8月份向王某丙、郗某打招呼。
5.证人潘某乙、梁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镇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祝某的江苏润康冷冻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时,尤廉曾牵头协调过矛盾。
6.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关于调整镇江市食品有限公司改制出让资产的批复》、《关于同意市食品有限公司规划建设冷冻食品批发市场的批复》、《关于同意镇江市食品总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关于同意镇江市食品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书证证明:镇江市食品有限公司改制以及土地出让的相关情况。
7.关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协调会纪要、协议书、合作合同等书证证明:镇江市国资委等部门协调镇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江苏润康冷冻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8.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明:金锐公司申报办理煤炭经营企业资格证的情况。
9.煤炭买卖合同、记账凭证、收据、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证明:金锐公司通过苏南煤炭有限公司向大东纸业销售煤炭的相关情况。
10.记账凭证、收条等书证证明:以支付市场补偿金的方式提取10万元现金的事实。
11.银行卡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祝某于2012年11月30日在境外S*GUCCI商店消费1551.65美元的事实。
12.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50克金条的价格为人民币18654元。
13.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在镇江宾馆或金越大酒店吃饭时每次收受祝某所送购物卡1万元。2012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在金越大酒店吃饭时,各收受祝某所送购物卡2万元。2010年,其和祝某一起洗完澡后,在其家所在小区门口祝某给其一个手袋,其回家后发现是人民币10万元。2012年下半年,其和祝某在南非一起考察时,祝某送其“GUCCI”牌女包两只。2011年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举办生日宴时,祝某送给练某甲50克金条一根。祝某送其财物是感谢并希望得到其对他企业的发展和支持。其帮祝某协调解决了土地出让、冷冻市场的报批、职工集访等问题。祝某做煤炭生意时,其帮他协调了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并且为他向王某丙、郗某等人打过招呼。
(十二)2013年10月,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镇江飞驰商务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公司)总经理姚某甲在镇江丽景国际饭店送给尤廉1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3.485万元。
1.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明:商务车项目是其和镇江国资委共同合作的,尤廉代表国资委给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为表示感谢,2013年10月,其在镇江丽景国际饭店送给尤廉100克金条一根。
2.证人陈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姚某甲通过陈某乙安排张某丙购买金条的情况。
3.证人黄某(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邵某甲(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尤廉支持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中誉公司合作,成立飞驰公司。飞驰集团是国有全资公司,国资委是该公司主管部门。
4.证人朱某丙(镇江市国资委产权处处长)、朱某乙的证言证明:飞驰公司设立的情况。另证明镇江市国资委确定了公司股权的划分以及高管的人事安排,并要求国投公司进行了出资、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5.费用报销单、发票、中国农业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客户买入)凭证等书证证明:张某丙购买金条的情况。
6.商务车项目合作协议书、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书证证明:国投公司投资飞驰公司的情况,以及为飞驰公司向江苏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7.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其在飞驰公司成立、经营、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帮助,并于2013年10月在镇江丽景饭店女儿办婚宴时,收受姚某甲所送100克金条一根。
(十三)2006年至2012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企业改制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镇江市万方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董事长潘某乙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1.86万元、价值人民币1.74万元的购物卡(券),共计价值人民币3.6万元。
1.2006年春节前,尤廉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1800元、200元购物卡、1000元提货券。
2.2007年春节前,尤廉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1800元、200元购物卡、1000元提货券。
4.2008年春节前,尤廉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1800元、200元购物卡、1000元提货券。
5.2009年春节前,尤廉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2800元、200元购物卡、1000元提货券。
6.2010年春节前,尤廉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2800元、200元购物卡、1000元提货券。
8.2011年春节前,尤廉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3800元、200元购物卡。
9.2012年春节前,尤廉在某饭店收受人民币3800元、200元购物卡。
1.证人潘某乙证言证明:2006年至2012年,其多次送给尤廉财物。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各送人民币1800元、200元购物卡和1000元提货券;2009年、2010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各送人民币2800元、200元购物卡和1000元提货券;2011年、2012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各送人民币3800元、200元购物卡。2005年的一天,为了京口闸市场跟祝某的朱方路市场抢客户的事找尤廉出面帮忙,送了5000元商业城购物卡。2010年,为了给龙脑豆腐厂找新的生产场地,请尤廉出面,送了6000元八佰伴购物卡。送钱是希望尤廉对其企业多关照。一是请尤廉帮忙减免管理费;二是公司改制后要提留一部分资产优先保证职工利益,这影响了银行贷款,其就请尤廉帮忙让国资委同意解除担保。
2.证人吕某(时任镇江市粮食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尤廉为潘某乙的镇江龙脑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租用粮食收储公司厂房的事情向其打招呼,后双方以优惠价格达成租赁协议。
3.《关于同意万方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处置变现的批复》证明:镇江市国资委同意万方公司位于中山东路98号房地产上市交易变现,用于解决职工养老及京口闸农贸市场改造升级。
4.《关于同意调整职工身份置换保全资产的批复》证明:镇江市国资委同意以178.98万元资产置换双井路等地保全房产。
5.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明:镇江龙脑豆制品有限公司租用镇江市粮食收储公司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事实。
6.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其在潘某乙企业改制、经营、职工身份置换保全资产的事项上给予关照,2006年至2012年多次收受潘某乙所送财物。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各收受人民币1800元、200元购物卡和1000元提货券;2009年、2010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各收受人民币2800元、200元购物卡和1000元提货券;2011年、2012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各收受人民币3800元、200元购物卡。2006年年底帮助协调平息争抢京口闸客户风波,2007年上半年祝某专门到其办公室表示感谢,送了5000元购物卡;2010年,万方公司下属龙脑豆腐厂选中了市粮食局下属企业的一个车间作为新的生产基地,其帮助打电话给吕某,促成厂房顺利租赁搬迁。不久,潘某乙专门到其办公室送6000元购物卡表示感谢。
(十四)2008年至2013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帮助承接338省道改造工程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总经理管某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2万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白金项链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85万元。
4.2011年10月,尤廉为练某甲在香逸渔港饭店举办生日宴时,练某甲收受管某所送的白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1.证人管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3年,其多次送给尤廉财物。2008年春节,在国资委尤廉办公室送5000元商业城购物卡;2009年春节,在国资委尤廉办公室送人民币5000元;2011年春节前,在公司食堂请尤廉吃饭时送人民币8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尤廉办公室送人民币8000元;练某甲生日宴时,在香逸渔港送白金项链一条。2013年,尤廉女儿结婚,在长春某酒店送人民币5000元。送钱物一方面是想和尤廉搞好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对尤廉的感谢。公司承接338省道改造工程以及镇澄路改造工程时,其都请尤廉出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最终顺利中标。
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尤廉曾跟其说管某想做338省道改造工程,并让其给予关照。
3.《关于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移交国资委管理的通知》证明:2007年1月22日,路桥公司从市交通局移交市国资委。
4.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合同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路桥公司承接338省道部分工程以及镇澄路拓宽改造工程的情况。
5.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白金项链的价格为3500元。
6.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8年至2013年,其多次收受管某所送财物。2008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5000元商业城购物卡;200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人民币5000元;2011年春节前,在管某公司食堂吃饭后,收受人民币5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人民币5000元。2011年练某甲生日,在香逸渔港生日宴现场练某甲收受管某所送一条铂金项链,其在场。2013年,其女儿在长春办婚礼时,管某在婚宴酒店送其人民币5000元。管某送钱主要是拉拉关系,让其在工作上多支持他,比如338省道一个标段的改造工程是其找李某丁打招呼争取来的。
(十五)2012年至2013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帮助承接镇江国投商务广场门窗工程过程中给予的关照,朱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3万元。
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其和尤廉一起吃饭的间隙,各送人民币1万元。2013年10月,尤廉女儿结婚,准备在长春办婚礼;在其去长春前,有一天陪尤廉在清水湾洗澡,洗澡后送尤廉人民币1万元。从2011年开始,其做过国资委系统里的东方技校和国投商务广场的门窗工程,送钱给尤廉是希望在工程施工及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关照;另外希望在镇江承接到国资委下属的相关工程。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国投广场项目常泰装饰分包付款明细、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书证证明:常泰建筑装潢公司承接国投商务广场工程的相关情况。
3.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前,朱某甲请其到常州吃饭,吃饭过程中朱某甲送其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前,也是在常州吃饭,饭后朱某甲送其人民币1万元;2013年其女儿结婚前,在清水湾浴室洗完澡后,朱某甲送其人民币1万元。其在朱某甲承接镇江国投商务广场门窗工程方面给予过帮助。
(十六)2010年至2013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江苏省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总裁徐某甲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5000元、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美元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美元1000元。
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份,陪尤廉去美国考察期间,送给尤廉1000美元。2013年年底,请尤廉帮忙催要国投公司拖欠的1亿土地出让金,钱到账后,其到尤廉办公室送人民币5000元表示感谢。2011年、2012年春节前,各送给尤廉2000元商业城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送给尤廉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这些购物卡都是从公司办公室领取的。
2.证人邵某乙(华通公司副总裁)的证言证明:徐某甲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前都会在其处领取购物卡用于协调关系。
3.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镇江国投公司收储了华通公司的土地,其支付补偿款都是经过尤廉同意后才签批的。
4.搬迁补偿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书、记账凭证、审批单、进账单、收据、银行凭证等书证证明:镇江国投公司收购华通公司土地以及分批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5.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2010年年底,在美国考察期间,徐某甲发给其1000美元。其出国考察费用是按照正常程序报批由委里经费支付的。2011年、2012年春节前,徐某甲每次送其2000元商业城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徐某甲送其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3年下半年,徐某甲到其办公室送了人民币5000元。其在推荐徐某甲担任华通公司负责人、督促镇江国投公司向华通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为徐某甲提供了帮助。
(十七)2011年至2012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单位业务上给予的关照,镇江国广文化旅行社总经理雍某先后送给尤廉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1.证人雍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镇江宾馆送给尤廉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在镇江宾馆送给尤廉2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自己办公室送给尤廉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在自己办公室送给尤廉2000元八佰伴购物卡。送尤廉购物卡,是因为他是国资委领导,其想和他保持好的关系。2010年镇江宾馆拆迁,其带头拆迁,后来镇江国投、文广集团的壹周刊和其出资成立了国广文化旅行社,用镇江中国国际旅行社的旅游经营资质。其送卡给尤廉,也是为了和他保持关系,能够做到国资委系统的旅游业务。2011年7月,旅行社就做了国资委组织的下属企业到井冈山旅游学习业务。
2.记账凭证、银行凭证等书证证明:镇江市国资委向镇江中国国际旅行社支付费用的情况。
3.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2011至2012年,其多次收受雍某所送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镇江宾馆收受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在镇江宾馆收受2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雍某办公室收受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在雍某办公室收受2000元八佰伴购物卡。因为镇江宾馆拆迁,其让国际旅行社、壹周刊和雍某共同出资组建了国广文化旅行社。雍某送其购物卡是希望其支持他的业务。2011年7月前夕,国资委组织下属企业领导人去井冈山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这个业务就是委托雍某的旅行社做的。
(十八)2010年至2012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帮助承接大东纸业绿化景观工程中给予的关照,李某丙先后送给尤廉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5545万元的卡地亚牌手表一只,共计价值人民币3.4545万元。
1.2010年下半年,尤廉在镇江宾馆收受卡地亚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5545万元。
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听说大东纸业要建新厂区,其中有个绿化工程,其请尤廉帮忙打招呼,他答应了。2010年,其以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包了大东纸业的一部分绿化工程。2010年夏天,其在香港买了一块卡地亚牌女表,送给尤廉。201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其在尤廉办公室分别送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2年春节,和尤廉一起吃饭后,送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送手表、购物卡一方面是对他帮助其承接工程表示感谢;另一方面希望他以后能够继续关照,使其有机会做国资委下属企业的其他工程。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尤廉为李某丙承接大东纸业东厂区绿化景观工程的事情向其打招呼,后该工程由李某丙承接。
3.工程合同、施工安全协议等书证证明: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接大东纸业东厂区绿化景观工程的情况。
4.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卡地亚手表的鉴证结论书证明:卡地亚手表2010年9月15日价格为人民币25545元。
5.上诉人尤廉的供述证明:2009年,李某丙希望其能帮他打招呼承揽大东纸业的一些工程,其打电话给王某丙,最终他承揽了大东纸业大门两侧的绿化工程。2010年下半年,在镇江宾馆吃饭后李某丙送其一块卡地亚手表。201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李某丙到国资委拜访其时每次都送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李某丙请其在镇江宾馆吃饭,饭后李某丙送其3000元八佰伴购物卡。李某丙送手表和购物卡,一方面是感谢其帮他承接了大东纸业的绿化工程项目,另外一方面是希望其给予更大的支持,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
(十九)2005年至2013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帮助承接大东纸业整体搬迁工程、东方技工学校迁建工程、镇江国投商务广场房地产开发等工程中给予的关照,镇江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建工集团)董事长陶某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56万元、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1万元。
6.2009年4月,尤廉在大东纸业搬迁项目开工典礼现场收受人民币50万元。
1.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份,大东项目举行工程开工典礼,散会后送给尤廉人民币50万元。送钱是为了感谢他让其公司做了大东的土建工程,另外也是希望他在工程款的支付上给予照顾。2005年、2006春节前请尤廉吃饭,饭后送5000元现金或购物卡;2007年、2008年春节前,在其单位食堂吃饭后送1万元现金或购物卡;2009年春节前,在其单位食堂吃饭后送人民币1万元;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在其单位食堂吃饭后各送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后,在尤廉办公室向其汇报公司工程情况及2013年工程怎么做,同时请他给公司支付一些工程款,随后送3万元金鹰购物卡,此卡是项目经理赵某乙送给其的。做国资委工程前送财物是因为尤廉是国资委领导,公司改制后遇到的一些政策上的事情、人员安置的事情要请国资委帮忙协调。做工程后送财物一是为了感谢他让其公司做国资委的工程,如大东造纸厂厂房搬迁工程、东方技校校区整体建设工程、镇江国投商务广场的土建工程等;同时也希望他在工程上继续关照。送的现金和部分购物卡都是其先用自己的钱垫付,然后用变通的方法在公司账上充抵。
2.证人左某、颜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陶某请尤廉到镇江建工集团吃饭,通过颜某、左某送给尤廉2万元。
证人左某的证言另证明:尤廉是坐考斯特车去大东纸业项目开工典礼现场的,其为了方便尤廉用车也开着尤廉平日乘坐的小车跟着一起去了现场,小车一直停在现场的临时停车场。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陶某家里一般都有二三十万元左右现金,2008年7、8月份陶某父亲去世,收了二三十万元吊唁金,都放在家里保险柜中。
5.证人王某丁、陈某丙、徐某丙、潘某戊的证言证明:应陶某的要求,2009年至2011年公司虚构工程,提取资金给陶某以及用于发放公司中高层模糊奖金;陶某于2009年提取了25万元、2010年提取45万元,2011年提取43万元,另每年的模糊奖金30余万元。
6.证人王某丙、顾某乙的证言证明:尤廉为镇江建工集团承接镇江大东造纸厂搬迁项目土建工程以及工程款结算向王某丙等人打招呼。
7.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在东方技校和国投商务广场投标之前,尤廉向其暗示由镇江建工集团和镇安集团承接工程。
8.工程量清单决算表、记账凭证、付款委托书、决算表、现字凭证等书证证明:镇江建工集团虚列工程以及陶某提取现金的情况。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应收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付款委托书、收款收据、应收账款三栏明细账、建筑业统一发票、东方技校本次收银票明细等书证证明:镇江建工集团承接相关工程的情况。
10.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5年至2013年,陶某多次送其钱物。2005年、2006年春节前,在金龙大酒店吃饭,各送5000元购物卡。2007年、2008年春节前,在陶某公司食堂吃饭时,各送其5000元购物卡。2009年、2010年春节前,在陶某公司食堂吃饭时,各送其人民币1万元。2011年、2012年春节前,在陶某公司食堂吃饭时,陶某各送其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后,陶某在其办公室送3万元金鹰购物卡。2009年,在大东纸业土建项目开工典礼结束后,在停车场陶某送给其人民币50万元。陶某送钱、购物卡主要是争取其对他公司的支持,这几年国资委的重点建设工程其都优先安排镇江建工集团参与建设。
(二十)2007年至2010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处理镇江商业大厦改制纠纷、享受改制政策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江苏溢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丙先后送给尤廉人民币16万元。
1.证人潘某丙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1年,其多次送钱款给尤廉。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常州一家饭店吃饭时,分别送人民币1万元;2010年、2011年春节前,在镇江宾馆分别送人民币2万元。2010年下半年,因尤廉之前告诉其想在丹徒买别墅,其就约好在镇江宾馆门口送给尤廉人民币10万元。送钱给尤廉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争取他对企业发展的支持。特别是商业大厦竞拍成功后,尤廉专门组建工作组,平息了职工的集访。另外,在商业大厦办理房产证时,国资委也让公司享受了改制政策,返还了100多万元的办证相关费用。
2.证人徐某丁(镇江市经信委副主任)、钱某乙(镇江商业大厦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商业大厦的改制情况以及镇江市国资委帮助江苏溢本公司争取改制优惠政策、协调闹访的情况。
3.《关于终止镇江市商业大厦产权转让行为的通知》、《关于商业大厦A楼房产拍卖转让享受改制政策的请示》、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镇江市国资委同意江苏溢本公司受让商业大厦A楼房产享受改制政策。
4.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常州一家饭店吃饭时,潘某丙分别送其人民币1万元;2010年、2011春节前,潘某丙在镇江宾馆各送其人民币2万元。2010年的一天晚上,在镇江宾馆门前的广场上,潘某丙送其人民币10万元。潘某丙送钱是想增加感情,在他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能够帮他解决。在潘某丙决定关闭商业大厦引起职工集访时,国资委专门成立工作组,进驻商业大厦做工作。另外,潘某丙多次要求把商业大厦的土地卖给他,其没有同意,但在房产过户时,让潘某丙参照改制企业的政策少交了一笔税费。
(二十一)2007年下半年,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江苏华机集团和镇江金河纸业合资事项上给予的关照,江苏华机集团总裁沈某在张家港送给尤廉奥运徽宝一方,价值人民币5.6万元。
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尤廉一行多次来张家港到其公司考察,商谈成立镇**兴纸业公司合作事宜。考察期间,尤廉对放在公司接待室的一枚奥运玉玺纪念章比较感兴趣。其公司在镇江合资的项目是尤廉分管的,合资企业需要他的关心,后其将奥运玉玺纪念章送给尤廉。
2.证人徐某丁的证言证明:尤廉支持张家港江苏华机集团与镇江金河纸业合作生产包装纸项目,还带国资委班子成员和市领导去张家港考察过。
3.中美合资华兴纸业(镇江)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箱板纸项目建设合资合作协议、镇江信访局《关于交办殷其君信访事项的函》、《关于中外合资华兴纸业(镇江)有限公司项目投资补偿的报告》、关于依法合理赔(补)偿投资华兴纸业(镇江)有限公司项目经济损失函、请示报告等书证证明:江苏华机集团与镇江金河纸业投资设立华兴纸业公司,后该项目无法正常进展,江苏华机集团要求对前期投入给予补偿的情况。
4.发票证明:江苏华机集团于2005年12月11日购买奥运徽宝三方,单价人民币5.6万元。
5.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7年3月金河纸业(国资委下属企业)计划与华机公司、美国一家公司合资在金河纸业新上100万吨的板箱纸项目,其曾多次到张家港去考察、商谈项目事宜。因其对沈某的父亲沈某乙收藏的奥运玉玺很感兴趣,沈某将奥运玉玺送给了其。沈某送其玉玺,是为了得到其支持,完成合资项目。对于这个项目其曾亲自商谈,推动了合资项目完成并签署了合作协议。其还与各个部委办局协调该项目的立项、环评等手续。
(二十二)2012年7、8月,为感谢上诉人尤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华润燃气集团高级副总裁兼江苏大区总经理秦某在其单位送给尤廉欧米茄牌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6.6251万元。
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的一天,在其单位食堂,其送给尤廉一块欧米茄手表。此表是其以前参加招商会时别人送的。当时镇江市国资委和华润燃气公司有合作关系,华润燃气集团成立华润(南京)市政工程公司和华润(南京)市政设计公司,并希望收购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蓝焰公司),这需要得到镇江市国资委的同意。后在尤廉的帮助下,收购成功。其送给尤廉这块手表就是为了和他加强感情联系,感谢他对其公司业务上的帮助和关照。
2.证人田某(时任镇**润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经尤廉同意,华润燃气集团成功收购镇江蓝焰公司的事实。
3.《关于国有产权代表参加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函》、镇**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同意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立项批复》、《关于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申请》、《关于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的通知》、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明:镇江市国资委同意华润燃气公司收购镇江蓝焰公司的情况。
4.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欧米茄手表的价格为人民币6.6251万元。
5.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2年7、8月份,其去拜访秦某时,秦某送其一块欧米茄运动手表。一是为了感谢这些年其与她公司的友好合作;二是为了感谢其同意她公司整合镇江燃气市政工程设计公司。
另查明,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现金人民币243.4894万元、美元1.0059万元;扣押涉案的香奈儿皮包一只、100克金条三根、99克金块二块、50克金条一根、20克金条一根、中国银行卡一张、商业城提货单一张、裸钻一颗、白金项链一条、爱马仕手表一只、卡地亚手表一只、欧米茄手表一只、奥运徽宝一方,共计价值人民币52.71968万元、美元3193.38元。
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解款单等书证证明:检察机关从尤廉及其相关人员处依法扣押人民币、美元、金条等涉案财物的情况。
2.证人练某甲的证言证明:检察机关扣押的两箱现金及贵重物品,绝大部分是尤廉拿回来的。
此外,上诉人尤廉的主体身份、任职及案发等情况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干部任免审批表、镇组[1996]44号、镇组[1998]66号、镇组[2001]80号、镇组[2001]180号、镇组[2002]107号、镇组[2004]138号、镇组[2004]139号、镇组[2006]140号、镇组[2010]14号、镇组[2013]105号、镇组[2014]72号等中共镇江市委文件证明:上诉人尤廉于2004年11月至2014年5月担任镇江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和行政全面工作;2013年8月起兼任江苏索普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14年5月起,任江苏索普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3.镇国资〔2006〕104号、镇国资复〔2007〕6号、镇国资〔2010〕26号、镇国资〔2010〕70号、镇国资〔2011〕19号镇江市国资委文件;镇政办发〔2004〕166号、镇政办发〔2010〕123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镇办发〔2006〕43号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文件;镇发〔2010〕11号中共镇江市委文件;镇政发〔2006〕7号镇江市人民;镇国资党字〔2010〕41号中共镇江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文件;《关于市直改制企业党群组织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镇江市企业改革指导办公室下属单位明细等书证证明:镇江市国资委是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处置、纠纷调处及股权管理工作,对所有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和奖惩,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等。
5.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及通知书证明:案件的立案及尤廉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针对上诉人尤廉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对于上诉人尤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江苏镇安集团董事长钱某甲于2005年至2009年春节前所送购物卡1.8万元、2010年春节前所送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所送1万美元及2014年春节后所送100克金条的事实不存在;2012年春节前所送的10万元数额有误且已退还;2010年下半年所送香奈儿包的钱款已退还;钱某甲支付玺湖A10幢别墅相关费用60.95万元不应认定为尤廉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尤廉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不存在的上述事实,其在侦查阶段均有稳定供述,一审庭审亦予以供认。供述与证人钱某甲的证言对行受贿事实供证一致,证人郑某、魏某甲的证言及建设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入/卖出凭证等书证印证了1万美元的购买情况及100克金条的来源和价值,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100克金条已扣押在案。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尤廉收受了钱某甲所送的上述财物。(2)上诉人尤廉二审当庭虽辩称,购买香奈儿女包的钱及2012年春节前收受的钱款,其事后已退还给了钱某甲,但该辩解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上诉人尤廉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的多次供述与证人钱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并得到证人练某甲证言的佐证,证实其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钱某甲所送钱款的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关于尤廉由钱某甲为其支付别墅施工费用的性质问题,经查,涉案别墅施工改造费用与房产开发商建设房屋无关,属于尤廉个人投入,应由尤廉本人承担。钱某甲为谋取和感谢尤廉职务上的帮助,替尤廉将施工费用人民币60.95万元支付给他人,符合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至于涉案别墅是否已变更至尤廉名下,并不影响受贿性质的认定。综上,上诉人尤廉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对于上诉人尤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大洋玻璃公司总经理俞某于2011年至2014年中秋节前,四次送给尤廉共计1.2万元购物卡的事实不存在,尤廉收受中国银行卡一张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性质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尤廉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不存在的上述事实,其在侦查阶段均有稳定供述,一审庭审亦予以供认。尤廉的供认与证人俞某、曾某、陈某甲等的证言、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该部分受贿事实和谋利事项的存在。(2)关于上诉人尤廉收受俞某以“顾问费”名义所送银行卡的行为性质问题,经查,尤廉明知俞某为谋求其对他公司经营的关心而送其银行卡,长期控制该卡不退还,即使未使用银行卡中的钱款,仍应认定为受贿性质。综上,上诉人尤廉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上诉人尤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爱邦电子公司董事长潘某甲送给尤廉LV牌女包一只、澳大利亚元3000元的事实不存在、证据不充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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