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那些骑着三轮车回收旧电器的工人,有时候自己家中不要的电器,扔了亏钱,卖给他们正合适。然而,上海的一件因回收旧空调引发的惨案引人深思:
朱先生正在打扫、收拾自己的旧家,准备移居新房,忽然听到楼下有人喊道:“回收——旧彩电——洗衣机——空调——”。他马上开窗户叫师傅上来,准备把自己的旧电视卖了。不一会儿,一名魁梧的师傅老罗上来,三下五除二就将电视包好搬了下去,两人交易完成之后,朱先生忽然拦住他,又将他领到了对门。
原来,对门的邻居是朱先生多年的老友,已经移居外地,好几年没有回来过了。老友走之前曾将对门这间房委托给他照料,而朱先生忽然想起好友的家中有台旧空调,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干脆一起回收。于是在联系过朋友之后,朱先生就让老罗去拆空调了。
老罗揣着扳手和螺丝刀,顺着窗台爬到了外面。十分钟过后,他还没卸下来,朱先生有点不耐烦,便先出去抽根烟,结果就是这一根烟的功夫,却出了事。他忽然听到身后有一声撞击声,随后是老罗的惨叫。等到朱先生进了房门发现,窗户还开着,老罗却不见了,他连忙往下看,只见正对着窗户下方,老罗躺在一片血泊中。他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老罗伤势太重,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之后,老罗的家属异常悲痛。他们家里只有这一个劳动力,家中还有老小需要抚养照料,以后日子该怎么过?在了解了事情经过之后,家属认为雇主朱先生在明知老罗缺少安装空调资格的情况下,仍旧雇佣了他,并且没有尽到提醒和提供专业工具的义务。而家属的律师则认为,空调属于朱先生好友家的资产,他是替好友来出卖空调的,所以其真正的卖方好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最后,家属一方将朱先生及其好友共同告上了法庭,索要200万元的赔偿款。那么,家属一方的诉求合理吗?他们能否达成诉求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老罗坠楼的根本原因在于,他没有高处作业的资质,且完全没有配备防护工具。《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而关于高处作业,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也是特种作业的一种,必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在作业时配备安全帽、牵引绳等防护工具,否则是违法施工。老罗身为一个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对自己违法施工的行为负责。因此老罗的死亡结果中他自己要负主要的责任。
其次是朱先生及其好友的关系认定。家属一方的律师之所以认为朱先生好友需要承担责任,是因为他把朱先生及其好友的关系看作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好友承担责任似乎也是有道理的。
但其实他们两人的互动更近似于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情谊行为,因为朱先生与好友之间并没有资金上的关系,只是出于情感方面才有了委托的行为,所以本案不应当按照代理的情形来处理,只考虑朱先生的责任即可。
朱先生在本案中承担了什么角色呢?这要看雇主在工人工作期间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首先,雇主在雇佣人的时候需要查看其相关的执业资质,就好比私人家庭医生,雇主肯定要查看医生的行医资格证。此案也是一样的,朱先生在雇佣老罗拆卸空调之前,就应当查看他的高处作业相关证明,他没有查看属于疏忽和过失。
其次,按照行业习惯,老罗应该自备防护工具,但是如果老罗没有准备,朱先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也就是说,朱先生需要提醒他准备防护工具,在其没有防护工具的时候应该责令其停止作业,直到准备充分后再工作。然而朱先生不仅纵容老罗去进行危险的作业,而且在他工作期间还出去抽了根烟,甚至没有在旁边看着,对事故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而朱先生辩称,他在事故发生之前曾经口头提醒过老罗,但是老罗并没有当回事。这个说法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所以不能作为他推卸责任的理由。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老罗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朱先生承担次要责任,他需要赔偿家属20万元。这个判决一出,可能有人会替老罗感到不值,因为在我国的社会,其实像老罗一样进行高空作业却没带防护工具的拆卸工比比皆是,大家基本都习惯了。正是这样的习惯,让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充斥着施工的行业。
高处作业的潜在危险始终是存在的,如果我们都对此不关注、不了解,回收人员也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将会有更多惨案发生。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再遇到需要回收空调的情况,我们可以雇佣专业的工作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可能雇佣费用会高一些,但是金钱哪有一个人的生命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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