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服务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许多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通常导致意外发生的是违规操作,尤其是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是需要取得相关的作业资格的,很多人并没有具有该有操作资格,也没有配备相应的防护工具和安全设施,从而导致意外的发生。
面对这些高空作业引发的意外,也会牵引出许多的赔偿纠纷,作为户主、雇主与实施作业者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具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2020年一男子回收旧空调时失足坠亡,而对此毫不知情的户主在不久后受到一张法院的传票,自己居然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00万,原来是邻居将自己旧空调卖给了对方,那么对于此作为户主的陈某到底有没有责任?
2020年7月某天,罗某在附近某小区回收废品,罗某从事废品行业好几年了,因为给的价格比较合适,很多人都会找自己回收废品,也是靠着回收废品维持生活,赚钱也是很不容易,因此罗某是能收的都会收,从不嫌麻烦。
在经过某小区时,罗某突然被五楼一户主钱某叫住,两人谈了谈回收电器价格,在谈好后价钱后,钱某便将自己家中不要的老旧电器清理出来,将旧家电卖给了罗某。
而在两人交易结束后,钱某突然想起邻居陈某家还有一个旧空调外机,就挂在外头墙上,也没什么用,邻居陈某在前段时间便搬了新家,将旧房子暂时交给钱某照看,走的时候也表示里面的电器没有用了,于是邻居陈某也没有浪费,将旧电器都打算卖了。
空调分两部分,外机在窗户外面,不仅安装很麻烦,拆除起来也很麻烦,因此钱某询问罗某有没有办法可以取下来,如果罗某能自己取下来,那么这个空调外机自己便宜卖了。罗某听到后,连忙表示包在自己身上,因为自己对于取电器这件事也有经验,算是个老手了,因此罗某自信满满地翻窗过去,打算就这么将空调外机拆下来。
钱某起初被吓一跳,因为这里好歹是五楼,但看着罗某打包票的样子,说自己经验丰富,从来没失过手,钱某也是相信了罗某的能力,便放心地交给罗某拆除,自己则去旁边房间抽了一根烟。但谁成想刚刚才点燃烟的功夫,便听到了一声惨叫,罗某从五楼坠落了!
看着罗某已经失去意识的样子,还带着血,钱某也是吓得不行,连忙颤着手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哪怕救护车来了,也是无力回天,罗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作为罗某的家属听到这个噩耗,自然是不能接受,认为罗某的死需要他们负责,不仅将钱某告上了法庭,也连带着户主陈某也告了上去,向两人索赔200万元。
在案例中罗某的家属主张索赔的理由是,第一钱某是主要责任人,作为罗某的雇主,却任凭罗某不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便让其拆除空调外机,对于罗某的死具有间接责任,第二陈某是次要责任人,作为空调外机的真正主人,让钱某来卖空调外机,也应该负有一部分责任。
对于罗某家属的所言,钱某和陈某也提出了自己的异议,首先作为与罗某构成交易关系的钱某,钱某认为自己提醒过对方,但是对方过于自信选择进行该行为,作为一个成年人,罗某具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罗某自身对自己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罗某,应当预料到自己行为所存在的风险和什么样的后果,在《民法典》当中提到“自甘风险”原则,也就是明知道已经有风险,但依旧要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产生的时候,也将由自己承担风险产生的损害结果和责任。
罗某不仅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而且在法院的调查中,发现罗某是不具备这种作业的资格,属于违法作业施工。在《劳动法》规定里,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是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并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显然罗某是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下,进行的违法操作,那么罗某需要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那么钱某是否负有责任呢?作为雇主钱某,在知道对方处于危险作业的情况下,是需要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而尽到自己的看护义务的。在这个过程中,钱某存在着一定失责,需要承担一定的部分责任。
而作为空调主人陈某表示,自己并没有委托给钱某去贩卖空调外机,钱某所变卖旧电器的行为只是出于个人谋取利益,双方是不构成代理关系的,因此也就无需承担代理责任。这点在法院证实后,发现陈某和钱某之间确实不存在代理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而二人不构成代理关系,陈某自然是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罗某自身负主要责任承担90%,钱某负有次要责任承担10%,而陈某无责,钱某向罗某家属赔偿损失共计20万元。
说到最后,也警示着我们在从事一些高危作业时,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要把生命当作玩笑,也不要因为贪图其中的小利,最终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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