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晚,浙江金华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事故。金温地方铁路公司一列货物列车在金华市东孝站因停车不及侵入下行正线次旅客列车发生侧面冲突,导致
1.《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要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需要综合考量危险是否现实存在且紧迫,采取的手段是否必要,以及造成的损害是否过当。
本案中,据同车厢乘客事后回忆“很闷热,有强烈的窒息感。”通过车厢内的乘客行为可以间接感受到当时车厢内部温度明显上升,车厢环境显然已经超过一般人耐受程度,加之人员众多,空气流通受阻,有危及乘客生命的可能,当时车厢环境已对车厢乘客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该乘客砸窗的行为是必要的,最终造成财产损失也未超必要限度,属于紧急避险。但由于当时车厢人员密集,该名乘客的砸窗行为可能造成周围人员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不服从乘务人员的秩序管理,只是未达到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程度,所以事后还是由铁路公安部门进行了批评教育。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件事发时间正值夏季,车厢内部相对密闭,原用于保持空气流通和降温的空调由于列车脱线而无法正常工作,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乘客要求打开车门通风的请求被乘务人员拒绝,同时,乘务人员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降低车内温度、保持空气流通,只是在列车正常运行后为每位乘客免费发放矿泉水,用以缓解闷热、安抚乘客。
事后上铁金华车务段发文致歉,本次事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基于安全保障义务,铁路公司应当进行侵权赔偿。
上铁金华车务段发文致歉,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最终对砸窗乘客采取了批评教育后放行的处理方式。
警方在执法时显然权衡了多方面因素:乘客的主观意图是自救而非破坏,实际造成的损害有限,且铁路部门在应急处置上确实存在改进空间。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本次事件的发生说明铁路部门需要升级应急预案,将“闷热窒息”等非传统安全风险纳入防控体系;
立法机关或许可以考虑细化“交通工具紧急避险”的具体标准,为类似情况提供更明确的行为指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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