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通知》(京环指〔2007〕1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为提高全市商业服务业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确保2008年奥运会安全顺利召开,结合本市商业服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以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努力提高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坚持“统一协调,全面推进,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要形成“齐抓共管、高效运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督指导,使用集中空调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运行,确保室内空气的卫生质量。
按照《工作方案》总体部署,2008年5月31日前,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完成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任务。
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餐饮等商业服务业企业。(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已进行集中空调清洗的除外。)
制定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实施意见》,召开北京市商业服务业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清洗工作。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内使用集中空调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
1、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2、其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公共浴池、餐饮等企业,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清洗集中空调的商业服务业企业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清洗工作完成情况。内容包括:清洗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解决的主要问题、取得的经验、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等。并于2008年5月底将总结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汇总后,报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
(一)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集中空调的清洗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其中:
流通秩序管理处负责集中空调清洗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情况报告,建立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台账;与市商联会负责督促大中型商场集中空调的清洗工作。
服务交易管理处、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负责督促餐饮连锁企业集中空调的清洗工作。
(二)各区、县商务局负责督促本辖区商业服务业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督促的企业除外)集中空调的清洗工作,并统计汇总、建立台帐、情况上报等。
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商务局成立商业服务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流通秩序管理处、现代流通发展处、服务交易管理处、流通规划建设处、法制与公平贸易处,以及市商联会、市连锁经营协会、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流通秩序管理处,承担日常工作。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企业实际,制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方案。各区、县商务局应明确具体业务处室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商业服务业企业集中空调产权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的规定,建立健全集中空调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专门档案。制定开放式冷却塔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冷却水中消毒药剂的有效浓度。遵守集中空调清洗的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保证清洗质量。因拒绝清洗或者不按规范清洗集中空调,引发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业服务业企业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服务机构。清洗服务机构应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取得认定的清洗服务机构可在北京市卫生监督网进行查询()。被清洗企业要有专人负责,要求清洗服务机构在清洗过程中全程监控,保留影像资料,设立质检员,并对清洗过程进行记录,清洗结束后质检员要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合格后卫生行政部门将出具《集中空调清洗质量验收单》。
各区、县商务部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对商业服务业企业集中空调的清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企业要主动配合,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从2007年8月起,将符合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作为向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申请新办、延续、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供集中空调卫生学检测报告或《集中清洗空调质量验收单》。在2008年5月底之前,对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重新换发卫生许可证。在北京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相关清洗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将集中空调清洗维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商务局清洗工作协调小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阶段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责任处室、及行业协会每月月底前,以台帐(表一、表二)形式向清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首次上报时间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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