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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园区客厅建设工程空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项目编号:WZYX-W20250409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评分细则第1项综合情况条款:根据制造商综合情况(多联机):对该品牌在多联机领域的品牌知名度、服务口碑、品牌信誉、获得科学技术部门认证的荣誉证书、拥有制冷行业相关的研究中心等综合情况进行打分。(0-5)制造商服务口碑好、品牌信誉好,产品研发能力强为A档:5分制造商服务口碑较好、品牌信誉较好,产品研发能力较强为B档:4分制造商服务口碑一般、品牌信誉一般,产品研发能力一般为C档:2分制造商服务口碑差、品牌信誉差,产品研发能力差为D档:1分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事实依据:格力品牌在获得科学技术部门认证的荣誉证书、拥有制冷行业相关的研究中心数量上有一定领先,该评分项把制造商综合情况划分为4档,但每一档次之间又没有明确的档次划分规则,现场专家评审时定档完全靠主观判断,由此可以判断该条款为非常明显的针对格力品牌的偏向性条款。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案涉评分细则阻碍了公平竞争,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投诉事项2:评分细则第4项设备功能条款:所投多联机具备故障代码显示、线控器遥控接收、相间平衡技术、抑制高次谐波及电器噪音功能:每提供一项功能得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所投多联机具有防逆风、火警联动、断电重启及断电记忆、防冻防结冰、智能化霜、后备运转等6项功能,缺少一项扣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样册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事实依据:多联机的技术特点复杂,功能繁多,任何一个厂家不可能去做所有功能的认证证书或者检测报告,招标文件挑选出特定的10项功能特点要求出具证书或检测报告(故障代码显示、线控器遥控接收、相间平衡技术、抑制高次谐波及电器噪音功能、防逆风、火警联动、断电重启及断电记忆、防冻防结冰、智能化霜、后备运转)进行打分,并且根据我方了解,其中故障代码显示、线控器遥控接收、抑制高次谐波及电器噪音功能、防冻防结冰功能明显是为格力品牌量身打造,使得其他品牌缺乏竞争力,尤其是故障代码显示,线控器遥控接收等功能都是多联机产品的基础功能,厂家完全没有必要针对这些功能让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功能证书或检测报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综上该条款设置是非常明显的偏向性条款。投诉请求:1.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投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书面答复,说明对评分细则第1项综合情况和第4项设备功能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依据;2.请求依法删除或修改磋商文件中评分细则第1项综合情况和第4项设备功能条款中指向特定品牌、限制公平竞争的内容,替换为与项目需求匹配、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公平响应的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浙江永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辩称:我单位作为业主单位,委托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园区客厅建设工程空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编号:WZYX-W2025040901)。本项目于2025年7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期间多次发布更正公告,于2025年8月19日在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评审活动,并于2025年8月19日发布成交公告。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其质疑事项为“商务评分细则”第4项设备功能:所投多联机具备电辅热电网自适应控制功能、一键节能功能、相间平衡技术、抗台风18级等4项功能:每提供一项功能得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所投多联机具有防逆风、紧急停机、断电重启及断电记忆、黑匣子故障信息储存、智能化霜、后备运转等6项功能,缺少一项扣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等内容。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给予回复,称“为扩大潜在投标人的群体,将对该条款要求做相应修正,详细信息见后续更正公告”,并于2025年8月8日、8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将相应内容修改为“所投多联机具备故障代码显示、线控器遥控接收、相间平衡技术、抑制高次谐波及电器噪音功能;每提供一项功能得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所投多联机具有防逆风、火警联动、断电重启及断电记忆、防冻防结冰、智能化霜、后备运转等6项功能,缺少一项扣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样册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不满上述质疑回复,于2025年8月12日向贵单位提出投诉,现就我方收到的投诉事项,已委托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备举证资料,投诉说明详见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事项答复情况说明,我单位不做重复说明。
被投诉人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项目情况 我公司受浙江永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园区客厅建设工程空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编号:WZYX-W2025040901)。本项目于2025年7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期间多次发布更正公告,于2025年8月19日在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评审活动,并于2025年8月19日发布成交公告。我单位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其质疑事项为“商务评分细则第4项设备功能:所投多联机具备电辅热电网自适应控制功能、一键节能功能、相间平衡技术、抗台风18级等4项功能:每提供一项功能得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所投多联机具有防逆风、紧急停机、断电重启及断电记忆、黑匣子故障信息储存、智能化霜、后备运转等6项功能,缺少一项扣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等内容。我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给予回复,称“为扩大潜在投标人的群体,将对该条款要求做相应修正,详细信息见后续更正公告”,并于2025年8月8日、8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将相应内容修改为“所投多联机具备故障代码显示、线控器遥控接收、相间平衡技术、抑制高次谐波及电器噪音功能;每提供一项功能得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所投多联机具有防逆风、火警联动、断电重启及断电记忆、防冻防结冰、智能化霜、后备运转等6项功能,缺少一项扣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样册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二、关于投诉事项1 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内未提及评分细则第1项综合情况条款的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投诉函内新提出的投诉事项1应为无效投诉。在多联机领域的品牌知名度、服务口碑、品牌信誉、获得科学技术部门认证的荣誉证书、拥有制冷行业相关的研究中心等综合情况为制造商综合实力体现,直接关乎采购人是否能采购到优秀的货物,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同时分值已细化量化到具体分值,符合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相关规定。三、关于投诉事项 2我公司在2025年7月25日收到质疑后,立即跟采购人汇报沟通,并进行市场调研。经采购人审核后,我公司于2025年8月8日、8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将原评分细则内的功能做出调整。我公司经初步市场调研后,发现有格力、美的、海尔、奥克斯等四家单位能满足修改后的故障代码显示、线控器遥控接收、相间平衡技术、抑制高次谐波及电器噪音、防逆风、紧急停机、断电重启及断电记忆、黑匣子故障信息储存、智能化霜、后备运转等功能要求(详见附件),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第一条第一点第2款“2.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的规定。同时,更正公告将评审依据更正为“提供制造商样册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允许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的宣传样册作为评审依据。故不存在投诉函中提出的要求厂家必须出具功能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被投诉人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各品牌产品的功能评价证书、检测报告等需求调查材料作为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天诚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答复称:针对投诉事项1我公司答复:格力品牌不管从市值,品牌实力等不存在任何明显优势。根据结果公告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我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得分不存在得分优势,与其他供应商打分一致。该条款不属于针对格力品牌的偏向性条款。纯属恶意投诉。针对投诉事项2我公司答复:投诉人针对本条款投诉行为属于恶意投诉。代理公司已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更正,评分所投多联机各项功能只需提供样册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证书、检测报告复印件三者其中一项即可得满分。评分细则第4项设备功能条款所阐述的功能均属于空调设备常见功能,我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国内:格力、海尔、奥克斯等品牌均能完全满足,不存在扣分情况。故本次园区客厅建设工程空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WZYX-W2025040901)招标文件不存在投诉人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所投诉的情形,且代理公司已于2025年8月12日和2025年8月15日进行更正,投诉人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对更正结果无异议,未参与2025年8月19日的开标活动。根据天眼查平台查询结果显示: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企业参保人数为2人。且自2024年成立至今,该公司从未参与过任何与空调相关的投标活动。基于上述事实,我方有充分理由怀疑,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此次发起投诉,毫无任何事实依据,纯属恶意投诉,该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WZYX-W2025040901),2025年7月23日发布磋商公告,本项目预算1481360元。2025年8月1日,本项目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2025年8月8日,本项目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2025年8月9日,本项目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2025年8月12日,本项目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2025年8月14日,本项目发布第五次更正公告。2025年7月25日被投诉人温州元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于2025年8月1日答复,并发送质疑答复函,2025年8月12日投诉人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质疑函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受理。
一、本项目于2025年8月19日15:00“政采云”平台在线评审。共有浙江天诚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美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联合体),杭州琴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温州瑞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响应。2025年8月19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浙江天诚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投诉人温州融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开评标活动。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制造商综合情况(多联机):对该品牌在在多联机领域的品牌知名度、服务口碑、品牌信誉、获得科学技术部门认证的荣誉证书、拥有制冷行业相关的研究中心等综合情况进行打分。评分分值:5、4、3、2、1。
所投多联机具备故障代码显示、线控器遥控接收、相间平衡技术、抑制高次谐波及电器噪音功能;每提供一项功能得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
所投多联机具有防逆风、火警联动、断电重启及断电记忆、防冻防结冰、智能化霜、后备运转等6项功能,缺少一项扣1分,满分4分,未提供不得分。
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样册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三、经调看本项目技术评分明细表,相关内容显示:杭州琴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综合情况”评分项得分分别为3.00、3.00、3.00,于“设备功能”评分项得分分别为0.00、0.00、0.00;温州美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联合体)于“综合情况”评分项得分分别为4.00、4.00、5.00,于“设备功能”评分项得分分别为4.00、4.00、4.00;浙江天诚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综合情况”评分项得分分别为4.00、4.00、5.00,于“设备功能”评分项得分分别为8.00、8.00、8.00;温州瑞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综合情况”评分项得分分别为4.00、4.00、4.00,于“设备功能”评分项得分分别为0.00、0.00、0.00
四、经审查投诉人的质疑函与投诉书内容,投诉人对本项目磋商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1未经过合法有效质疑,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予审查。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采购人提交了采购需求调查材料,相关内容显示:有三种以上的品牌产品具备可以满足磋商文件“设备功能”评分项中设置的技术参数要求。
一、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磋商文件的相关技术参数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义务。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需求调查材料,本项目中有三种以上的品牌产品可以满足磋商文件中设置的有关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投诉主张,评分项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本项目的履约质量均有关联性,且供应商亦可通过提供商品样册的方式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采购需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园区客厅建设工程空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WZYX-W2025040901)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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