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回收旧空调拆机坠亡事件时有发生,责任到底谁担,一直是公众比较关注的话题。发生在上海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典型案例,日前已在虹口区人民法院得以判决。
2020年7月,罗某到一处动迁小区回收旧家电,在朱某家收好电视后,见到邻居家有一台空调,便问是否卖掉。朱某与邻居陈某是多年的好友,如今陈某搬到外地常住,很少回来,便将钥匙交由朱某保管。
朱某同意后,罗某去拆除空调。空调外机放置在石库门顶端上,距离地面5米左右,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罗某爬上高处开始拆卸作业。朱某提醒注意安全,罗某则称自己“已经干了多年”。
“回收旧家电的人爬到外墙上拆空调外机,当时我还提醒他,安全第一,系上安全带。没想到,我在弄堂口抽根烟的功夫,人就摔了下来。”朱某回忆。
听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声音,朱某立马赶到外墙查看,发现罗某摔在地上不省人事,遂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一天后,罗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居委会曾组织罗某家属、朱某和陈某进行调解,但由于几方对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无法达成共识,罗某家属便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罗某家属表示,罗某从事回收废旧物品工作,不是专门收空调的,并无拆卸空调的资格。在其拆空调过程中,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无论空调是谁的,都不影响朱某作为雇主的责任。朱某能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其得到了陈某的允许,陈某将自己的废品发包给朱某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辩称,根据交易习惯,回收旧家电默认买方自己提货,其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如何提货与其无关。作为从事回收旧家电十几年的人员,罗某有足够的经验预见提货时可能存在风险,但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自行选择不装备安全防护用品,构成了民法上的“自甘风险”。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亦无须审核买受人资质,不存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同时朱某称,事发第二天,已将350元货款给付陈某。陈某对其出售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此前自己曾处理过陈某家的阀门、冰箱,陈某从未提出异议。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最终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罗某家属15万元。
陈某则辩称,自己与朱某是关系很好的邻居,由于涉案区域动迁,朱某曾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将陈某不需要的旧物出售,这只能属于赠予,无法证明委托关系,也从未收到过朱某所谓的350元货款。自己也是在事发几天后才回到上海的。罗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如果认定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也应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罗某、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朱某将涉案空调出售给罗某,交付方式为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
但空调外机与一般旧家电不同,拆卸空调外机系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专业性的高空作业,朱某应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在高处拆卸空调外机作业时的生命安全予以合理的、必要的关注,即便已经进行口头提醒,但明显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有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而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致使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其本身亦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某家属、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系受陈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调,故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综合案情、在案证据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空调拆装都是家电安装中危险系数很高的一个工种,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坠楼事件也屡屡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安装空调属于高处作业的特种行业,需要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才可上门服务。
法院表示,很多人会忽略了查资质的问题,甚至觉得作业人员都是专业的,便放心交给他们做了。然而,一旦作业人员意外受伤,作为定作人、雇主亦或卖方的你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核查资质、督促检查安全条件,一旦发现问题或隐患应立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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