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邮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相关部门对新联路东侧、中心大道北侧(浩芝集中居住区)地块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城南新区和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布,征求被搬迁人意见,被搬迁人如需提交意见或建议,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将书面意见提交给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办公地点:高邮市捍海路8号,联系人:印士和、陈士华、孙权,联系号码)。
根据浩芝村集中居住区域内村民申请,经新区研究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搬迁。为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1、项目名称:新联路东侧、中心大道北侧(浩芝集中居住区)地块房屋搬迁项目
3、搬迁范围:详见新联路东侧、中心大道北侧(浩芝集中居住区)地块房屋搬迁项目红线图
房屋搬迁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邮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关于调整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为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新联路东侧、中心大道北侧(浩芝集中居住区)地块房屋搬迁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及采样评估,其补偿内容为:
1、住宅房屋: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值、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等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被搬迁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搬迁通知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其房屋结构确定重置价格,土地补偿价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证载为准。
该项目房屋搬迁实施时间为协议搬迁通知规定的时间,签约搬迁期限详见正式搬迁补偿方案。
该项目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搬迁与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房票安置),被搬迁人可以自行选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该项目范围内的生产用房等非居住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5%的补偿款(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货币补偿:(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5%的补偿款(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搬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被搬迁户意愿开具房票,被搬迁户可以按照协议注明的补偿总额开具房票;也可以按照补偿总额的部分开具房票,剩余部分按照货币补偿进行结算。
(2)被搬迁户选择安置房的,待安置房款与补偿总额抵冲后,如有剩余,可按照剩余金额开具房票(房票金额=协议补偿总额-安置房价款)。
(3)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具房票之日起计算。房票使用人可携房票前往指定的商品房楼盘售楼处进行购房,征集房源:①珠光豪庭、②书苑名家一期、③丰泽龙源、④碧水新城南苑、⑤翰林国际、⑥龙信骏园、⑦紫金蓝湾·东苑、⑧翠湖天地花园、⑨云台嘉园、⑩鸿安佳园。如6个月内未使用房票的,作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处置,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搬迁补偿款,不计利息。
(4)被搬迁人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后,凭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等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购房补贴(如商品房购房款超过或等于协议补偿总额的,购房补贴=房票金额*10%;如商品房购房款少于协议补偿总额的,购房补贴=商品房购房款*10%),房票开具单位审核确认后,应在30日内兑付。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现房票补贴,发生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原房票开具单位;房票开具单位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扣除购房补贴后,按实结算搬迁补偿款(不计利息)。
(5)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后,剩余票面金额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房票购房票面余额由房票使用人凭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补偿安置协议书等,到房屋搬迁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地点结算,不计利息。
住 宅:10元/㎡×合法建筑面积×2(按往返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1、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为准。土地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为准。2、房屋征收(拆迁)调查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建(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财政、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和征收(拆迁)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批准建设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30m2,但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230m2(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按230m2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30m2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符合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搬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无建房批准文件,其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小于230m2(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以实际丈量面积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230m2(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按230m2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30m2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4)无建房批准文件或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楼以下的车库层(技术层、地下层)、二楼以上的阁楼层、第三层及其以上房屋,一律不计入补偿安置面积,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享受一户一宅的被拆迁人确因生活生产需要,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形成的且长期实际使用的附属用房,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按实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按非成套房屋价格给予补偿;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最高按25m2/户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5m2/户以外的附属用房一律不予补偿,但附属用房小于25m2/户的按实确认可补偿安置面积,经确认的可补偿安置的附属用房按非成套房屋价格给予补偿。
5、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1、凡在房屋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有多处房屋且为同一产权人的,合并为一户计算。搬迁期间被搬迁人不得分户。有子女的老年人,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夫妻离异而房产未分割的,按一户补偿安置。
2、被搬迁人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以及相关资料,如买卖契约、收款凭证等,经住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凡该项目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按签约交房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120元/㎡、80元/㎡、40元/㎡相应的奖励,逾期不享受任何奖励,具体奖励的办法在正式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搬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凭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凭证,免征与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上载明的补偿总款相等金额所缴纳的契税,由被搬迁人到市住房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征收管理科(市蝶园路53号,联系电线)开具证明后,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税务局窗口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应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履行期限、临时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1、被搬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被搬迁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搬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被搬迁人腾空交付房屋时,凡已列入评估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不得随意拆卸,否则在评估价款中予以扣除。3、已腾空移交的房屋,将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安排专业机构进行拆除,被搬迁人不得再次进入或阻扰房屋封存或拆除。
4、列入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因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否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如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须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方可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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