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总体部署,为破除我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以下简称企业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障碍,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迁移具体履行申请迁入登记、申请迁出登记、申请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等3项程序;提交《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等7个要件;经审查合格的,办理时限累计不超过3个工作日。
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具体履行申请迁出登记、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迁入登记等3项程序;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新领用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等3个要件;经审查合格的,办理时限累计不超过3个工作日。
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具体履行申请迁出登记、申请迁入登记等2项程序;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2个要件;经审查合格的,办理时限累计不超过3个工作日。
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当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申请迁移时前一年度纳税总额位列我市所有纳税企业前100名(含)的企业迁移工作须经市联席会议同意后正式启动。启动企业迁移工作具体履行企业申请、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书面通知企业迁出地与迁入地签订协议、书面通知企业启动迁移工作等4项前置程序。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对本系统内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开展自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现象发生,确保企业迁移工作顺畅、高效。同时,通过政府网站、12345热线、市有关部门监督电话等载体,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了解、解决企业迁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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