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的潘先生拨打《现场》热线月份,他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的旧货市场购买了2台二手格力空调。这两天,恰逢他的店铺搬迁,他就拨打格力空调的官方售后上门移机。然而,售后工作人员却告诉潘先生,他购买的空调有可能是贴牌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潘先生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生意,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他就想添置几台二手空调供门店使用。今年4月,在福州新店旧货市场一家出售二手空调的店铺里,潘先生购买了2台空调,分别是一台1300元的挂机和一台3000元的天花机,共4300元。
潘先生说,商家告诉他,这两台空调是格力的,年份是2021年的。他觉得,年份比较近,空调也是大品牌,售后有保障,就放心购买了。
此外,潘先生还另外付了1650元的安装费,安装师傅装好空调后,还在现场调试了一番,潘先生觉得没什么问题。但到了6月份,天气逐渐热起来,空调进入高频使用期,挂机却不那么好用了。
潘先生说,今年6月份用的时候,一开始还行,用了没多长时间就发现空调制冷效果不好。他联系商家,商家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拖了近一个月,最后找了一个人来看,说可能是漏氨,就补了点氨,继续使用。
就这样,空调使用了近4个多月之后,潘先生的店铺准备搬迁。他叫来格力空调的官方售后人员上门移机,但售后人员的一番话,让潘先生觉得,自己可能被骗了。
格力空调售后人员告诉潘先生,这台挂机的标可能是假的,机身上的一个标识不是格力的,很像是新科的。
空调售后人员扫描挂机机身的条形码,扫不出相关的空调信息。再通过空调机身的外形判断,这部空调根本就不是格力品牌的机型。
而另一部天花机,工作人员通过扫描机子上一个条形码发现,这台机子是格力2012年生产的,安装地为沙县,与商家所说的、铭牌上标注的2021年的生产日期相差甚远。潘先生怀疑,机子的铭牌是假的,是商家后期贴上去的。
得知潘先生与商家多次沟通无果,记者也跟随潘先生来到了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旧货市场。
出售二手空调的店铺老板说,他们收来什么样的空调,就原样卖给买家。而且,当时在出售时,他并未告知潘先生空调的具体生产年份,但有约定给潘先生的空调质保一年。至于机身为何标贴的是2021年,商家表示不清楚,机子送来就是这样。商家还表示,货物收进来,他们就是翻新一下,没有贴牌,卖给潘先生的就是格力空调。
在现场,潘先生提出了退货退款的诉求。商家要求潘先生拿出购买凭证,但收据上只有双方交易的金额,对于空调的品牌和生产年限等细节并没有体现,商家认为潘先生的诉求不合理,不予退款。
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李双阳律师表示,卖空调的人作为一个专业二手买卖空调的主体商家,有义务在回收时检查和检验所回收空调的品牌、生产年限、质量标准等。那么,在出售时表示不知道所收购商品的具体情况,这点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潘先生说,在此之前,他已经和商家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他在11月4日向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随后,记者也来到了新店旧货市场所属的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寿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该投诉件还在处理中。
潘先生说,不是钱的问题,主要是这口气消不了。现在,二手市场相当混乱,如果作为消费者不站出来追查到底,只会助长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
11月13日,潘先生收到了12315平台的回复信息,回复件显示对此投诉不予受理,原因如下:经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述的空调贴牌的相关情况。针对投诉人退款退安装费的要求,经核实,投诉人4月份所购买的空调为医疗器械公司经营使用,因不是生活消费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调解的范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不予受理。建议诉求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则表示,案件中的投诉人是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少量的空调,如果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有异议的话,可以向消协申请复议。
同时,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产品时需注意,在交易双方的消费凭证、付款记录、收款收据,或者交易合同上,应表明商品品牌、生产年限,以及商品现有的现况,功能有没有缺陷等商品基本信息,或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
据记者了解,双方已于11月15日达成和解,商家同意在潘先生承担折旧费的基础上,以3000元的价格回收潘先生购买的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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