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庄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已通过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5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为改善金庄路两侧群众居住出行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金庄路贯通项目列入了沧州市民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公平合理、民生优先”的原则,参考运河区以往征收项目成功做法,结合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沧自然资规函[2023]129号批复的拆迁征收范围。该项目东至浮阳大道、南至金庄路南侧红线、西至永安大道、北至恒大城范围内的房屋等。具体见金庄路征收项目拆迁范围图。
征收部门在本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2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2处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合法证件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证号为沧运宅集用2013第478号,建筑面积108.64平方米,用地面积156.78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1183526元;证号为沧运宅集用2013第038号,建筑面积112.45平方米,用地面积158.62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1201296元.
经被征收人投票推选,确定沧州达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评估单位。
(一)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土地证、房产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小王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占地,区政府组织小王庄镇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运河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或处理。
(三)认定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私自抢占坑塘、道路、挤占伙巷等公共集体土地的房屋不予认定;占用农用地的房屋不予认定;非本村村民建设的无证房屋以及有效证件批准之外的建筑和占地不予认定;在合法宅基地上没有正式批准手续的二层及以上建筑不予认定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或经认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奖励+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他补偿。
1、市政府批准艺馨园小区房屋用于本项目的回迁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均价为6300元/平方米。具体楼位、户型、楼层价格详见选房手册。
2、安置房交房标准:建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的住宅楼,建筑层高不低于2.9米,居室客厅墙面水泥混合砂浆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搓麻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电梯厅以及走廊铺陶瓷地面砖,单元外楼宇门、门禁系统,入户防盗门,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水、电、暖、天然气入户,宽带、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接通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安装开关插座,有地漏房间地面做防水层。
3、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合法或经认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奖励+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他补偿。
4、选择安置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家交房的顺序挑选安置房,按可购买安置房的补偿资金和安置价格,计算安置房面积。地下车位和储物间在交房后也按选房顺序进行选购,价格按市场价格的80%购买。
5、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纸计算,交房时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安置房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安置价格互找差价。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归被征收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收部门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收部门双倍返还被征收人。
6、增加购买面积。被征收人可用每套房屋的补偿安置金额按安置价格增加购买20平方米,置换一套住房以上的,可按安置价格再增加购买10平方米。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只能够选择购买一套住房的,在购买20平方米后,因不可分割原因,可按安置价放宽购买最接近的稍大户型。
7、结算方式。选择安置房后进行结算,结算后剩余金额由小王庄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安置房交钥匙时一次性结清。
(一)房屋及室内精装修补偿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超出实际需要的恶意装修不予评估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特殊物搬迁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住宅房屋也可选择按合法或经认定的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逾期交房按沧州市最新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支付。
(四)附属物及其他补偿:电线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三相电5000元/表。
关于树木的补偿参照沧政办规【2023】1号文件,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执行。
(二)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或经认定的土地范围内空院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约定期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栋独立合法或经认定的房屋给予5000元提前搬迁奖励(不参与购买回迁安置房屋)。
(四)原始装修评估价值按合法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足290元的补助至290元(不含院内彩钢或阳光板等材质的简易搭建物)。
(五)违法和不予认定的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格给予助拆费,可抵顶按安置价格增加购买面积的资金,不可对接购买安置房。
(三)农用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的给予助拆费,其他附属设施依据评估价格补偿。
在签约期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所有奖励优惠政策,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和土地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一)涉及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确的,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没有的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后,对补偿款专户提存,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待产权明晰后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二)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征收部门提供他项权力登记证书等材料,如隐瞒不报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如私自拆除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五)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运河区人民政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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