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发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作用,3月15日,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了四川省2018年医疗和公共卫生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0月16日,遂宁市卫生计生委接群众举报,反映曾某在家非法行医,立即安排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曾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擅自开展使用中药、药酒进行皮肤病诊治的诊疗活动。遂宁市卫生计生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曾某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和医疗药品,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3月15日,宜宾市卫生计生委接上级转来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涉嫌存在违法违规开展‘碘125放射性粒子植入术’等情况”。
经查,该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某等5人从事接触放射性危害的作业,未保证接触放射线人佩戴个人剂量计,未按照规定在125I放射性粒籽植入术后患者病房外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开展125I放射性粒籽植入的场所,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宜宾市卫生计生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3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2月7日,什邡市卫生计生局收到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某医院骗取医保基金的调查材料。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查实该院存在指使唐某等5名医师和方某等8名护士未经亲自诊查虚开处方,伪造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虚增住院天数的行为。
什邡市卫生计生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医师唐某等3人暂停十一个月执业活动,医师应某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护士方某等4人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林某等4人警告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杨某、郝某已由什邡市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判决。
2018年9月30日,眉山市彭山区卫生计生局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上报的非法行医线索,对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查实该店负责人胡某从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在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店擅自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等诊疗活动。
彭山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30000元和医疗药品、器械,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3月6日上午,攀枝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无痛人流手术,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未按规定对放射科医生王某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杨某开具处方。
攀枝花市卫生计生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9166.6元、罚款50283.06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成都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120专用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一辆标识有“120”“生命之星”和“某卫生院”等字样的救护车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艾滋病的血样标本。经查实,该车辆所属的某卫生院并非成都市120网络医院,不具备使用120网络专用救护车标识的资格。
成都市卫生计生委依据《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14日,巴中市巴州区卫生计生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酒店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该酒店正在运行的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积尘、微生物及冷却水三份样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测指标中真菌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
巴中市巴州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4日,绵阳市安州区卫生计生局监督执法人员对绵阳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供水站对生活饮用水消毒使用的消毒粉剂现场不能出示卫生许可批件相关资料。通过进一步调查,查实该产品生产单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自来水厂提供的二氧化氯消毒粉剂卫生许可批件系伪造,该产品销售时实际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绵阳市安州区卫生计生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8年07月18日,泸州市江阳区卫生计生局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某小区游泳池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正在经营的游泳池现场不能出示《卫生许可证》。通过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小区游泳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经抽样检测,该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之规定。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游泳池经营者警告并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27日,甘孜州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人员对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供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检,查实该公司供应的饮用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未按规定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供水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未保持清洁。
甘孜州卫生计生委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和罚款4075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石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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