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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解放: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
一汽解放: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14 10:57:08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1、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一汽集团批准、经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5%,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若按照公司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695,599,849股1。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回购股份并注销等导致股本变动的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1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尚有13,909,890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完毕审议程序、尚未办结证券登记手续,此处假设发行前相关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1,330.31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金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

  7、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公司控股股东为一汽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0、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从资金投入到为公司带来增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其中,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商用车行业的发展与盈利状况与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国家整体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发展情况,直接决定了商用车行业的市场需求,与商用车行业的收入规模、利润水平密切相关。如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商用车行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商用车行业与公路运输、环境保护等领域存在紧密联系,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的调整均可能对商用车行业产生直接影响。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的变化,国家可能会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各方面进行相关政策调整,这些政策的调整将会影响汽车行业的市场需求,从而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国内存在多家商用车企业,近几年随着行业技术标准的不断提高,研发实力不足的中小企业面临较大压力,落后产能逐步淘汰,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呈现寡头竞争局面。公司作为目前国内行业领先的商用车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优势、产品优势、客户优势、品牌优势及团队优势,但如果未来行业技术发展、产品竞争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不能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现有市场地位,将面临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368,108.50万元、9,875,124.27万元、3,833,174.71万元和3,301,466.19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67,171.43万元、389,985.48万元、36,774.54万元和40,133.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1,675.41万元、358,126.68万元、-171,424.29万元和15,196.63万元。受到宏观经济、周期调节、前期透支等方面的影响,2022年商用车行业整体处于低谷期、市场需求大幅减少;此外,全球系统性通胀、原材料及零部件成本上升、新能源电池价格不断上涨、芯片结构性短缺等因素也给商用车行业供给端造成巨大压力。受上述多方因素影响,公司2022年业绩有所下滑,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尽管公司2023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已转正,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全球通胀影响扩大,供应链干扰加剧,新兴业务发展不及预期,下游市场低迷、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公司销量情况不及预期,或未能做好成本费用控制,则公司在未来仍可能存在亏损的风险,并可能对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能力造成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及零部件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营业成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影响。如果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的采购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或者供应稳定性受到严重影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商用车相关环保、运输等领域法规标准的不断严格,以及新能源、智能化商用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均对公司的技术研发提出了较高要求。公司持续重视研发,掌握相关领域的重点核心技术,在产品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率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但如果未来排放标准继续提高,新能源、智能化等行业新技术出现突破,而公司未能及时掌握相关技术、推出相应产品,则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目前正在通过调整组织架构、搭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服务保障体系等举措,持续完善海外市场布局。海外市场面临着国际贸易摩擦带来的市场及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如果未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进行并升级,将对公司的海外出口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面对商用车行业“新四化”的变革趋势,公司正积极向绿色智能交通运输解决方案提供者转型,持续推进新模式探索、新业务孵化和新价值点挖掘。但若新能源商用车等新四化相关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公司无法持续研发并推出得到市场认可的技术、产品,相关行业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都可能导致公司新业务、新产品发展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一汽集团的批复、已经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司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都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为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智能网联及整车综合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整车产线升级建设项目”“动力总成产线升级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尽管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时,已经对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论证,但是由于宏观环境变动、产业政策调整、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竞争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均可能对相关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不利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实施效果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新增集成式重型AMT变速箱、新13L与M系列发动机产能,以实现对现有产品的换代升级以及对先进技术领域的持续布局;涉及扩建薄板冲压件、驾驶室中型冲压件产能,以匹配青岛整车事业部中、轻卡整体产能布局;涉及扩建研发基地,以支撑青岛整车事业部产品线研发,以保证技术保密性以及产品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如果未来发生下游整体需求持续下滑、商用车市场增速低于预期、商用车中重卡及轻卡行业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加剧或者公司市场开拓不力、营销推广不达预期、意向客户同步开发进展不及预期等不利变化,导致公司产品销售扩张低于预期,则可能面临新增产能不能被及时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等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可能较大,尤其在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初期,产能尚未完全释放,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等金额占当期实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可能较高。本次募投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最高约为34,094.08万元,占公司2020-2022年度平均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41%,占公司2020-2022年度平均净利润的比例约为14.81%。

  2022年受宏观经济和行业等因素影响,公司收入和净利润规模有所下滑。随着国家各项稳经济政策陆续落地,国内经济整体向好发展、居民消费信心逐步恢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加快,2023年商用车行业将逐步走出低谷。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公司现有产品结构,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及研发实力,并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助力公司稳固行业领先地位与市场占有率,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因此,随着未来商用车市场回暖、公司经营业绩改善、综合竞争力提升,预计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尽管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但上述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若未来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不达预期,上述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七、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56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

  八、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理性融资,合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对照.... 133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34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37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指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募集说明书 指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一汽解放、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代码:000800

  一汽奔腾 指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一致行动人

  财务公司 指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同时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鑫安保险 指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同时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解放赋界 指 解放赋界(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原名一汽解放赋界(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 指 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6月19日

  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 指 一汽轿车以拥有的一汽奔腾100%股权(一汽轿车将拥有的除财务公司、鑫安保险之股权及部分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转入一汽奔腾后,将一汽奔腾10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过户至一汽股份)作为置出资产,与一汽股份持有的解放有限100%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一汽轿车以 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一汽股份进行购买

  置出资产 指 一汽轿车将拥有的除财务公司、鑫安保险之股权及部分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转入一汽奔腾后,一汽奔腾的100%股权

  《解放有限资产评估报告》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982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一汽解放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110A014572号)

  业绩承诺资产 指 《解放有限资产评估报告》中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解放有限主流产品相关专利和专有技术

  原质检总局 指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3月被撤销

  原工商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8年3月被撤销

  客车 指 乘坐9人以上(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一般具有方形车厢,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这类车型主要用于公共交通和团体运输使用

  A股 指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并施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19年12月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数字四舍五入造成的。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和销售中重型载重车、整车、客车、客车底盘、中型卡车变形车、汽车总成及零部件、机械加工、柴油机及配件(非车用)、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安装维修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和设施租赁,房屋和厂房租赁,劳务(不含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和国内劳务派遣),钢材、汽车车箱、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内燃机检测,工程技术研究及试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包括出版物进口业务及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以下各项由分公司经营)中餐制售、仓储物流(不含易燃易爆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汽车修理、化工液体罐车罐体制造、汽车车箱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质押或冻结情况(股)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6,534,395 0.14 - -

  9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 5,549,500 0.12 - -

  10 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 5,549,500 0.12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637,332,330股,一汽股份直接持有公司66.00%的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一汽奔腾间接持有公司16.9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82.9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红旗大街1号(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路4696号;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4888号;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青路1091号)

  经营范围 汽车制造及再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发动机、变速箱等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金属铸锻、模具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专业技术服务;计算机及软件服务;火力发电及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水和燃气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仓储业;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及车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商务服务;劳务服务;汽车及二手车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公司主要开展商用车整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中重卡领域处于龙头地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整车制造(C361)”。

  我国汽车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税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各个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汽车行业的生产、销售、使用的不同环节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管。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主要负责制定汽车行业产业政策、制订行业规划、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2009年,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汽车行业准入及投资项目以核准和备案方式进行管理和控制。

  中汽协是公司所处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研究调查建议、信息统计、会员交流、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等。

  4 CCC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5 合格证管理 装备中心/地方公安部/国税总局/原地方国税局/地方车管所

  1 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包括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等领域用车),试点期为2023-2025年。 2023年1月

  2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五部门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及重点区域铁路内燃机车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国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国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 2022年11月

  3 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交通运输智慧物流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到2025年,聚焦基础设施、运载装备、系统平台、电子单证、数据交互与共享、运行服务与管理等领域,完成重点标准制修订30项以上,形成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系统全面、先进适用、国际兼容的交通运输智慧物流标准体系,打造一批标准实施应用典型项目,持续提升智慧物流标准化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高质量标准供给。 2022年9月

  4 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年底前,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 国务院 《“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和使用等环节的一致性监督检查和动态监管,联合开展车辆超载超限运输、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进一步提升重点车辆安全性能,推进客货运车辆辅助安全、主被动安全标准升级。 2022年7月

  6 科技部等九部门 《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 力争到2030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大幅下降。 2022年6月

  7 财政部 《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稳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 2022年5月

  8 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 《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 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城市公交车、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领域,试点应用燃料电池商用车。 2022年3月

  9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切实提升产品安全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3月

  10 工信部、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落实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 2022年1月

  11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2021年12月

  12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 2021年12月

  13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 2021年10月

  14 工信部 《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相关企业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汽车、网络、平台、数据等安全保护,监测、防范、及时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保障车联网安全稳定运行。 2021年9月

  15 工信部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明确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指导企业加强能力建设,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2021年7月

  16 工信部、网信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委 《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强化汽车、通信、交通等行业的协同,加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间联系,共同建立完备的5G与车联网测试评估体系,保障应用的端到端互联互通。提炼可规模化推广、具备商业化闭环的典型应用场景,提升用户接受程度。加快提升C-V2X通信模块的车载渗透率和路侧部署。加快探索商业模式和应用场景,支持创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 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与5G网络协同规划建设,选择重点城市典型区域、合适路段以及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等,加快5G+车联网部署,推广C-V2X技术在园区、机场、港区、矿山等区域的创新应用。建立跨行业、跨区域互信互认的车联网安全通信体系 2021年7月

  17 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产品确认工作的通知》 根据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 2021年4月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2021年3月

  19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 到2025年,自动驾驶基础理论研究取得积极进展,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车路协同等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和测试验证取得重要突破;出台一批自动驾驶方面的基础性、关键性标准;建成一批国家级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先导应用示范工程,在部分场景实现规模化应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落地。 2020年12月

  20 国务院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力争经过15年的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质量品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充换电服务网络便捷高效,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2020年11月

  21 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 促进“5G+车联网”协同发展。推动将车联网纳入国家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促进LTE-V2X规模部署。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丰富应用场景,探索完善商业模式。结合5G商用部署,引导重点地区提前规划,加强跨部门协同,推动5G、LTE-V2X纳入智慧城市、智能交通建设的重要通信标准和协议。开展5G-V2X标准研制及研发验证。 2020年3月

  22 工信部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发展。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 2018年11月

  23 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柴油 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开始实施。 2018年6月

  24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 《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继续督促企业按计划继续退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强化对集中装车点、物流厂站、主机厂厂区的监督检查;实施高速路口劝返;加大不合规车辆的打击力度,对于不合规的车辆将依法采取罚款、吊销证件、拘留等处罚;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明察暗访;通报严重违法企业。 2018年5月

  25 交通运输部 《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规定了营运货车的安全技术条件,包括载货汽车的整车、制动系统、安全防护、载荷布置标识与系固点、报警与提示等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2018年4月

  26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到2020年,培育形成若干家进入世界前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智能网联汽车与国际同步发展;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在全球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智能网联汽车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2017年4月

  27 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符合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才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2017年1月颁布,2020年7月修订

  28 原环保部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公告 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要求。 2016年12月

  29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要求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等,通过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以及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达到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的目的,并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2016年8月

  商用车行业在消费品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出口货物运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公路运输仍占据我国货物运输行业的主导地位。根据交通运输部统计,近五年商用车承担了中国七成以上货运量,是拉动中国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支柱。因此,商用车一直以来也被誉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景气程度直接反映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划分,商用车分为货车(含半挂牵引车、货车非完整车辆)和客车(含客车非完整车辆)两大类。商用车各车型销量与下游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中国货车销量明显高于客车。自2016年以来,货车历年的销量占商用车的总销量比例均在85%以上。

  近年来,我国商用车市场经历了迅猛增长、销量下滑、稳定发展的阶段变化。根据中汽协数据,2006年至2010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内商用车销量由203.5万辆迅速增长至429.3万辆,年复合增长率达20.5%。2011年至2015年,受全球经济衰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商用车市场需求有所回落,2015年国内商用车销量下滑至345.4万辆。2015年之后,在基建投资需求回升、国三汽车淘汰、新能源物流车快速发展、治超加严等利好因素促进下,国内商用车销量稳步增长,并在2020年达到顶峰,全年销量达513.7万辆,2015年至2020年年复合增长率为8.3%。2021年至2022年,受宏观因素扰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以及“国六”切换引起的购车需求透支影响,商用车下游市场需求大幅收缩,国内商用车销量分别为478.0万辆、330.0万辆,同比分别下降7.0%和31.0%。

  随着国际局势趋于稳定、宏观经济稳中向好、货运市场稳步复苏,2023年中国商用车市场终端需求持续改善,市场复苏态势明显。根据中汽协数据,2023年上半年中国商用车销量为197.1万辆,同比增长15.8%。同时,根据中汽协预测,预计2023年商用车销量将达380万辆左右,同比增长约15%。

  根据中汽协分类标准,载货汽车可划分为重卡、中卡、轻卡、微卡四大类,其中重卡系指总质量大于14吨的重型卡车及牵引车,中卡系指总质量大于6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中型卡车。

  从终端需求来看,中重卡可分为物流运输类用车和工程建设类用车。物流运输类中重卡销量与公路货运量和公路货物周转量等指标紧密相关,其中重卡凭借运距长、运量大、运输效率高的优势,是公路货运的核心运载工具。工程建设类用车需求与基建工程、房地产新开工数量等密切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和基建投资的增长对工程类中重卡车的需求拉动十分明显。

  此外,中重卡销量还受到存量报废以及新增需求波动的影响。中重卡更新周期通常为6-9年,且维修费用在使用一定年限后会迅速上升,促使用户根据经济环境、盈利状况做出是否换车的决定。同时,监管部门治超政策以及排放标准迭代政策的推出,亦有利于促进中重卡产品换代升级。

  2015年以来,大宗商品市场持续升温,运力需求增长明显,叠加物流行业的持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的强力拉动,以及治超力度加大、排放标准升级对市场更新需求的促进,我国中重卡行业销量水平持续增长,并于2020年达到顶峰,全年实现销量178.2万辆,2015年至2020年复合年均增长率达18.9%2。2021年至2022年,受宏观因素扰动及需求透支影响,国内中重卡销量连续两年下滑,全年销量分别为157.4万辆和76.8万辆,分别同比下降11.7%和51.2%。

  2023年以来,随着国家各项稳经济政策陆续落地,国内经济整体向好发展、居民消费信心逐步恢复、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带动物流运输需求提升,叠加海外市场需求持续旺盛,推动商用车市场整体触底反弹。此外,国六-b排放标准实施带来商用车更新汰换需求、中重卡周期性置换需求增加、新能源商用车加速渗透等因素也将推动中重卡的更新需求逐步释放,支撑中重卡市场景气度进一步改善。

  随着“双碳”战略目标的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已成为行业重点发展方向之一。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从2017年的77.70万辆增长至2022年的688.70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54.71%。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企业竞争力大幅增强,产业进入高质量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在新能源汽车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相较乘用车而言,新能源商用车渗透率整体仍然

  偏低。2022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市场渗透率为27.6%3,但商用车总体渗透率仅为10.2%4。商用车的新能源化,是推动汽车产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力抓手。随着国内经济逐步复苏、地产基建政策改善、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等因素叠加,新能源商用车有望成为下阶段我国汽车新能源化的重要增长极。

  同时,由于商用车使用场景多样且复杂,对于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技术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长途运输场景更适合氢燃料或混合动力,而封闭场景更适合充电式/换电式纯电动。为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目前商用车企业不断加大研发力度,加强技术储备,对不同的动力技术路线进行多元化布局。

  2022年,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指出要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推进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通过车联网、自动驾驶等技术的应用,商用车可以实现更加安全、高效、经济、节能的运营模式。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商用车市场的竞争加剧,商用车智能网联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较乘用车,商用车市场对于成本节约、安全管理的需求更为迫切,且商用车的部分应用场景更适合高级别自动驾驶的落地,商业模式也更为清晰。目前高等级智能网联商用车已率先在港口、矿山、高速等场景开展规模化示范运营。未来,商用车领域有望率先实现高级别自动驾驶的商业化落地。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的规范化,我国物流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中长途物流市场呈现出注重高效的大型物流企业对散户的替代,可靠性高的中高端重卡的需求将得到井喷式增长。同时,企业客户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售后服务、综合解决方案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持市场竞争力,商用车企业除了提供整车产品,还需要为客户提供包含金融、服务、后市场在内的全价值链综合解决方案。

  在“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我国商用车出口市场潜力巨大,出口量持续

  增长。根据中汽协数据,2022年,中国商用车累计出口58.2万辆,同比增长44.9%,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为“一带一路”国家及其他亚非拉等新兴市场。得益于中国商用车极具竞争力的性价比,中国商用车品牌海外影响力不断提升。此外,随着我国新能源商用车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逐步建立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海外商用车市场的新能源转型也将促进对中国新能源商用车出口的需求。

  公司是中国商用车制造龙头企业,在中重卡领域始终保持行业领先地位。2022年,公司实现中重卡销售14万辆,北斗数据口径国内市场终端份额25.7%,持续保持行业第一。

  产品研发方面,公司构建了从前瞻技术、发动机、变速器、车桥到整车的完整的自主研发体系,是掌握世界级整车及三大动力总成核心技术的商用车企业之一,并通过ISO9001、IATF16949,为国家级自主汽车产品研发及试验认证基地。自2017年以来,公司连续5年位列中国商用车创新排行榜第一名。

  生产制造方面,公司拥有从毛坯原材料到核心零部件、从关键大总成到整车的完整制造体系,加工制造深度位居行业领先。2022年,公司荣获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2021-2022年度“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公司 J7智能工厂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在商用车行业电动化、智能化转型的背景下,公司积极向“绿色智能交通运输解决方案提供者”转型,先后发布“哥伦布智慧物流开放计划”及“15333”新能源战略,致力于成为E时代全球商用车技术引领者、标准制定者、价值创造者,牵引产业链健康发展。在业态创新方面,公司持续推进新模式探索、新业务孵化和新价值点挖掘,与全球合作伙伴及产业链上下游一同打造面向未来、具备世界竞争力的商用车生态体系。在新能源领域,公司全面布局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大技术路线,在氢能、换电等新兴领域取得行业重大技术突破,并牵头制定相关国家/行业/团体标准。

  公司主要竞争对手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集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和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重汽”)。根据中汽协数据,公司及四家主要竞争对手2022年合计中重卡市场占有率接近85%。主要竞争对手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重汽主营业务包括各种载重汽车、特种汽车、客车和专用车及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总成和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拥有汕德卡(SITRAK)、豪沃(HOWO)、黄河等全系列商用汽车品牌。中国重汽下属子公司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为港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中重卡、轻卡及相关总成和零部件的研发制造,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95.07亿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000951.SZ)为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重型载重汽车、专用汽车、重型专用车底盘、客车底盘、汽车配件的制造及销售业务,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88.22亿元。

  东风集团主营业务涵盖全系列商用车与乘用车的整车及零部件业务、汽车金融业务以及与汽车相关的其他业务。在商用车领域,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中重型卡车产品,通过合营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00006.SH)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轻型卡车、皮卡及客车产品。2022年,东风集团实现营业收入926.63亿元。

  福田汽车主营业务涵盖整车、零部件、金融、汽车后市场四大业务板块,其中整车业务覆盖卡车、大中客车、轻型客车、皮卡、新能源汽车等业务单元,拥有欧曼、欧航、欧马可、奥铃、时代、图雅诺、风景、拓陆者、欧辉、智蓝新能源等18个产品品牌。2022年,福田汽车实现营业收入464.47亿元。

  陕西重汽产品覆盖重型军用越野车、重型卡车、重型车桥及汽车后市场等领域,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000338.SZ)控股子公司。2022年,陕西重汽实现营业收入320.00亿元。

  一汽解放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商用车制造企业,生产车型涵盖重型、中型、轻型卡车、客车,以及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核心零部件。公司产品主要用于牵引、载货、自卸、专用、公路客运、公交客运等各个细分市场,同时提供标准化及定制化的商用车产品。公司聚焦产品主线,坚持创新和变革双轮驱动,致力于成为“中国第一、世界一流”的绿色智能交通运输解决方案提供者。

  公司拥有从毛坯原材料到核心零部件、从关键大总成到整车的完整制造体系,拥有长春、青岛、成都、柳州、佛山五大整车基地,长春、无锡、大连三大总成基地,同时还参股解放赋界(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鱼快创领智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苏州挚途科技有限公司、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迪一元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五家新业态公司。

  为顺应商用车行业发展趋势,公司近年来围绕产品高端化、新能源化、智能网联化等方面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并不断推进新模式探索、新业务孵化和新价值点挖掘,与全球合作伙伴及产业链上下游一同打造面向未来、具备世界竞争力的商用车生态体系,为公司持续市场领先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生产环节主要采购的原材料及零配件有钢材、轮胎、钢圈、板簧等,也有部分车型对外采购发动机、车桥和变速箱。

  公司主要采用订单式物料需求计划与安全库存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每年年初,采购部根据往年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式的年度采购订单(最终采购量以实际订单为准)。物料筹措部门在年度采购订单的基础上,结合排产情况、库存情况和市场预期向供应商下达生产订单,并根据预测计划发货、补仓。采购品检验合格后交付入库。

  公司的生产排产基于销售订单情况、库存情况以及市场预测综合计划,以销售订单为主,适当考虑市场预测因素,由销售部门确定需求计划并向制造物流部下达生产任务,制造物流部根据销售订单制定整车生产计划,采购部门和各工厂依据整车计划下达相关零部件采购计划或零部件生产计划。

  公司目前的产品销售模式主要为经销模式。在经销模式下,公司采取买断式销售方式与经销商进行合作,经销商负责在主要经营区域对客户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售后技术服务支持。

  具体而言,经销商首先需要通过公司的经销商评审程序,成为合格经销商。每年年初,经销商与公司签订《年度经销网络商务协议》,约定当年的采购量并按照当年商务政策及管理办法给予经销商相应的激励政策,公司结合经销商订单提报以及市场情况安排当年生产预算。其后,经销商通过营销管理系统(“Total Distribution System”)向公司下单,公司根据经销商订单和库存情况安排生产,待产品下线并检验合格后发运至经销商。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构建了从前瞻技术、发动机、变速器、车桥到整车的完整的自主研发体系,形成了端到端深度协同的成熟的研发流程。整车产品开发流程是构建汽车研发体系的核心,公司整车产品开发流程主要包括概念策划、方案设计、产品试制及工程样车试验、零部件选型及产线设计、产品验证、量产上市。

  公司现有产品覆盖重、中、轻、客四大领域,在牵引、载货、自卸、专用各领域均衡布局,全面引领传统车、智能车、新能源车行业发展。重卡领域包括一汽解放J7、J6P、J6V、鹰途、JH6、悍V六大产品平台;中卡领域包括一汽解放J6G、J6L、JK6、龙V四大产品平台;轻卡领域包括领途、J6F、虎V三大产品平台;客车领域包括公路车、公交车及房车三大平台。

  公司重卡领域包括J7、鹰途、J6V、JH6、J6P、悍V六大产品平台,涵盖牵引车、载货车、自卸车、专用车等全系列车型,覆盖传统动力、纯电动、混合动力及燃料电池多种动力技术路线,构建满足高端、中高端、中端及特殊定制需求的产品组合,基本覆盖重卡全部细分市场,持续满足快运、普通干线、散杂货、煤炭、砂石料、钢材、港口集装箱、零担、快递、绿通、城建渣土、工程矿用等的运输需求。以下为详细产品型谱:

  公司中卡领域包括 J6G、J6L、JK6、龙V四大产品平台,涵盖牵引车、载货车、自卸车、专用车等全系列产品,覆盖传统动力、纯电动及燃料电池多种动力技术路线,基本覆盖中卡全部细分市场,满足绿通、散杂货、港口集装箱、零担、快递快运等细分市场的运输需求,以及环卫、危化品、泵车和随车吊等细分专用工况的使用需求。以下为详细产品型谱:

  公司轻卡领域包括领途、J6F、虎V三大产品平台,覆盖传统动力、纯电动、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及燃料电池多种动力技术路线,其中领途面向高端市场,J6F面向中高端市场,虎V主打中端市场,产品基本涵盖轻卡大部分的细分市场,满足中短途城市物流、长途运输、城乡运输等用户需求。以下为主要产品型谱:

  注:2020年,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由研发、制造和销售乘用车变更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商用车整车。自2021年起,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再包含乘用车业务收入。

  公司生产整车所需的钢材、轮胎、钢圈、板簧等原材料及零配件,均通过市场途径,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市场供应充足,不存在对供应商依赖之情形。公司生产所需能源主要为热力、电力及天然气,公司生产基地产业配套齐全,供应稳定、充足,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行业资质、排污许可证等必需的经营资质。

  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涉及的核心知识产权均为公司自主研发取得,不存在侵权或者可能侵权纠纷的情形。

  公司秉持“最值得骄傲的商用车企业,最值得信赖的商用车品牌”的企业愿景,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创造者为本、视质量为生命、长期坚持创新和变革、协同协作追求共赢。成为“中国第一、世界一流”的绿色智能交通运输解决方案提供者,促进社会更加繁荣。

  针对中重卡核心业务,公司将通过打造世界一流的产品竞争力,保持公司在国内中重型卡车市场的领先地位。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将加速产品迭代升级,构筑差异化领先技术优势;在产品开发方面,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完善产品布局,针对细分市场加速投放爆款产品,并积极开拓空白细分市场,在全域细分市场中获取更多的增量份额。

  针对轻型车、新能源、海外等成长业务,公司将坚持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思路,快速推进相关业务规模的扩大,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在轻卡领域,公司将精准开发细分市场产品组合,加速布局空白领域。在新能源领域,公司将以实现“满足场景用户需求的新能源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的价值主张为目标,紧抓新能源发展大势,完成智能化整车控制、电驱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系统开发,实现新能源“核心总成数智化”,构筑新能源专属营销渠道,并实现车电分离、整车租赁及运力承接、二手车及电池回收“三大新能源专属服务”的落地。在海外市场方面,公司将以销量提升、体系建设双提速为目标,多渠道拓展边贸商、代理商,提升海外渠道布局及服务能力,通过提供高性价比产品、及时可靠的售后服务和金融衍生业务,提升海外体系综合竞争力。

  针对智能车、车联网等新兴业务,公司将以技术为中心、产品为主线、数智化转型为契机,打造公司新的营收增长极。在智能车领域,公司将深耕用户需求,构建全新智慧运输商业模式,建立智能驾驶场景完整解决方案能力,全面推广智能驾驶产品商业落地。在车联网领域,公司将围绕网联生态、网络货运平台、售后运营等场景孵化新增值服务,打造商用车行业第一车联网品牌。

  公司将依托强大的技术优势和深厚的研发底蕴,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研发能力,自主建设世界一流的全体系、全链条开发与验证能力。在传统整车领域,公司将持续提升产品性能及可靠性,并对主挂一体低风阻、国七节油体系等进行前瞻性布局,为下一代传统整车产品奠定坚实基础。在新能源领域,公司将加快突破新能源核心技术,推进智能化整车控制、电驱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核心总成的数智化开发,构筑公司新能源产品核心竞争力。

  此外,公司将针对细分市场加速新品开发,以满足消费者多样性的需求,提升市场份额。对于冷链、专用等短板细分市场,公司将定向打造专属产品、加速建立独立渠道网络、拓展生态服务;对于新能源及高端市场,公司计划拓展高端子品牌,打造全新传统车换代产品及新能源专属产品,塑造全新品牌形象。后续,公司还将面向细分市场投放新能源专属产品,完成与传统车电动化产品的切换。

  公司将持续推进营销体系能力建设,围绕市场洞察、品牌传播、服务能力、营销创新、客户运营与行销、渠道建设与管理、营销数智化这七大方面,构建行业领先的营销能力。同时,为顺应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将拓展新能源专属渠道,强化终端开发能力,并通过拓展车电分离、整车租赁、运力承接等新能源解决方案,以及围绕商用车后市场运营场景搭建创新合作生态,促进终端上量。

  公司将推进新模式探索、新业务孵化和新价值点挖掘,扩大生态圈建设,为客户提供满足全价值链诉求的一体化定制解决方案。

  在新能源方面,公司将通过战略合作、合资合作、自主研发三种方式,推进垂直产业链布局,并加速车电分离、整车租赁及运力承接、二手车及电池回收“三大新能源专属服务”的落地,强化产业链竞争力。

  在智能车方面,公司将持续深耕用户需求,全面推广智能驾驶产品商业落地。公司计划推进干线++智能运输规模化,复制L4级智能环卫、智能港口等无人作业标杆场景,开发L4级矿山、工厂物流产品,在多个场景实现全流程无人化作业。

  公司将坚定推进 IPD变革,持续激发组织活力,提升运营效率,降低内部成本。

  公司将继续围绕客户需求管理与产品项目管理,聚焦业务流程体系化、指标化,沿着产业战略、产品项目、经营责任共担三条主线建立端到端管理,实现业务的连通与集成,塑造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适用意见,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科目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11,602.54万元,主要为往来款、索赔款、保证金、押金等,系生产经营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为20,202.78万元,均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系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67,710.99万元,主要为进项税额及待认证进项税额,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48,078.00万元,为对上海重塑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重塑”)的股权投资。上海重塑是领先的燃料电池技术提供商,主营业务包括燃料电池技术的研发、燃料电池系统的制造及相关工程服务,是公司新能源商用车产品的燃料电池技术供应商。对上海重塑的股权投资是公司在新能源商用车转型整体战略规划之下,对氢能及燃料电池领域的布局,为发行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和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7,587.15万元,主要包括位于长春、青岛、柳州的经营性物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长期应收款余额为12,173.52万元,均为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563,946.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449,895.30 面向一汽集团及成员单位、终端客户提供存款、资金结算、贷款、票据、即期结售汇等各类金融产品 公司与其开展货币资金存款业务

  2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8.77 提供各类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为公司及终端客户提供汽车保险业务

  3 长春一汽鞍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8,874.10 提供钢材加工及配送服务 公司向其采购钢材开卷、剪切的劳务服务

  4 长春威伯科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1,691.95 研发、生产、销售制动器、制动盘、电子制动控制系统、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辅助驾驶系统等车辆控制系统产品 公司向其采购车辆控制系统相关产品

  5 长春宝友解放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4,016.72 提供钢材加工及配送服务 公司向其采购钢材开卷、剪切的劳务服务

  6 解放赋界(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3,697.38 搭建“网络货运”“二手车交易”“服务连锁”三大数字化平台 系公司对商用车后市场的战略布局

  7 佛山迪一元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569.71 聚焦燃电商用车“研产供销”一体化运作,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燃料电池系统一体化解决方案提供者 系公司对燃料电池产业的战略布局

  8 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481.85 提供新能源商用车的车电分离、绿电交易、碳积分交易、整车租赁、二手车交易及运力承接等业务 系公司围绕新能源商用车价值链的战略布局

  9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67,710.87 提供汽车整车、被动安全、总成与零部件、排放与节能、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六大技术领域的检测、试验、认证业务 有利于公司做好产品一致性的管控以及新能源、智能网联等产品的研发测试及认证检验

  10 鱼快创领智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 为物流产业链提供运输管理、远程诊断等智能网联解决方案 系公司在车联网领域的战略布局

  11 苏州挚途科技有限公司 - 致力于提供L2-L4级的自动驾驶系统以及智慧物流完整解决方案 系公司在商用车智能驾驶领域的战略布局

  财务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鑫安保险为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公司对财务公司与鑫安保险的投资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规定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因此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449,895.30万元和20,008.77万元,合计469,904.07万元。

  除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均为发行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和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469,904.07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资产为2,412,704.00万元,占比为19.48%,未超过30%,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商用车整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均不涉及从事类金融业务,参股公司解放赋界所经营的业务中虽然涉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业务,但相关类金融业务均由解放赋界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解放赋界自身不涉及类金融业务。

  综上所述,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曾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 2021年9月29日 解放青岛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李沧)市监特执六罚字[2021]92号 处罚对象违法使用特种设备 罚款18万元

  2 2022年6月10日 解放青岛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鲁青)应急罚[2022]068号 (1)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应急预案未及时变更;(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3)企业2个配电箱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针对行为(1)罚款1.2万元,针对行为(2)罚款9万元,针对行为(3)罚款1.2万元,针对行为(4)罚款6万元

  3 2022年1月10日 解放大连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大)应急罚[2022]6035k号 (1)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按国家标准定期检测;(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针对行为(1)罚款5万元,针对行为(2)罚款4万元

  2023年6月5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核查,一汽青岛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一汽青岛上述行为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综上,解放青岛分别被处以罚款1.2万元、罚款9万元、罚款1.2万元、罚款6万元分别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较低档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支付凭证,解放青岛已及时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解放大连因“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按国家标准定期检测”被罚款5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较轻情节,较低档处罚;解放大连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罚款4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较低档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支付凭证,解放大连已支付罚款金额并对违规情况进行整改。

  综上,上述安全生产相关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 2020年1月17日 柳州分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环责改字[2020]11号 被处罚主体因存在:现场相关危险废物责任制度未上墙;危险废物标志填写有错误;未开展危险废物应急演练和培训;管理台账不规范 责令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 2020年1月20日 解放青岛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鲁环罚字[2020]1号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机动车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柳州分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最低档处罚。根据公司说明,柳州分公司已及时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51项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解放青岛被处罚款5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最低档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以及支付凭证,解放青岛已及时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

  综上,上述环境保护相关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受到的交通运输相关行政处罚所涉罚款均未超过1万元,金额较低,且发行人已及时缴纳罚款,该等交通运输相关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无锡锡柴汽车厂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原因,两名实习生个税存在数次逾期申报的情形,无锡锡柴汽车厂已完成补充申报并足额缴纳罚款共计250元。

  鉴于无锡锡柴汽车厂已足额缴纳罚款且处罚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关于对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号),深交所认为: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该公告称,因前期会计差错,公司追溯调整了公司2015年度至 2018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其中,2015年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均调减1,045,035,844.09元,2016年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均调减624,556,172.19元,2017年净利润调减72,573,137.47元,2018年净利润调增48,339,463.4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上述监管函。《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汽解放被深交所采取监管函的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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