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印发〈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环发〔1999〕260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如下。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全氯氟烃(CFCs,俗称氟里昂)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步伐。自2005年9月16日起,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领域逐步开展CFCs类替代产品全面更换工作,争取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维修和必要用途之外的CFCs消费,争取不在本市销售CFCs类制冷剂以及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制订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及其替代产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市贸工、质监部门配合。
1.自2005年9月16日起,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我市新设生产CFCs类制冷剂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把关,不予立项。市工商、贸工、环保部门配合。
2.自2006年1月1日起,市质监部门负责督查我市现有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生产企业不再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工作。市贸工、发展改革、工商、环保部门配合。
1.自2005年9月16日起,市工商部门负责督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再销售CFCs类制冷剂产品(维修用途除外)和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工作。市质监、环保部门配合。
2.自2005年9月16日起,市建设部门负责督查新建大型建筑工程不得安装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工作。市质监、环保部门配合。
3.自2006年1月1日起,市环保部门负责登记用于维修用途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使用情况。市工商、质监部门配合。
1.登记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单位,并督促其制订淘汰方案。
2.组织开展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制冷剂替换示范项目,推动全市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CFCs类制冷剂的替换工作。
3.对因不具备替换和改造条件、需继续使用CFCs类制冷剂和需要维修补充CFCs类制冷剂的申请进行审核。
上述三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市质监、贸工、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争取于2007年6月底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中提前淘汰CFCs类制冷剂,并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
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提倡优先使用本市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并在替代产品成熟后,逐步替换成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的替代产品。市环保局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1.自2006年1月1日起,市交通部门负责督查汽车空调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配备使用专门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减少CFCs排放工作,禁止维修企业维修使用替代制冷剂的设备时重新充灌CFCs类制冷剂。
2.工商部门负责督查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配备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工作。结合年审和兄弟部门对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使用CFCs类制冷剂监督检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为更好地储存CFCs类制冷剂并加强监管,应研究设立市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争取早日建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贸工、质监部门配合。
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查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应当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责令其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交市CFCs类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不得排入大气。市环保、贸工、质监部门配合。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工商局、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局和公安交警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交通局、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检查、督促淘汰CFCs类制冷剂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环保、工商、质监、建设、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加强对CFCs类制冷剂替换产品质量、替换记录、替换后设备使用情况及定点替换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替换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CFCs类制冷剂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联系各新闻单位,大力宣传全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实施的步骤、方法及其他需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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